《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个东西, 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来制定的, 并且经过了修订的过程, 所以它就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它属于部门规章这一类东西, 主要就是用来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活动, 还有就业见习以及就业援助这些事儿的。这个规定适用的范围是中国的境内的就业服务相关的活动, 以及就业管理方面的活动, 都包含在内。
适用主体与核心原则
本规定约束了三类主体, 它们分别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核心原则包括公平就业、禁止歧视、信息公开以及免费优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进行统筹规划, 并且要保障那些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就业权利。
公共就业服务(免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 依法提供以下免费服务的。
关于就业相关的政策以及法规方面, 你可以进行一些咨询。
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以及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
关于就业方面的见习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去办理那个就业登记的事, 同时也把那个失业登记给办了。
针对那些在就业上面存在困难的人群, 要实施相关的帮助措施。
按照国家的官方规定来看待那一些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类别。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是不许去从事那些带有经营性质的活动的, 并且是不可以向劳动者来收取相关费用的。
职业中介管理(行政许可制)
如果要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那么就必须得要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设立这种机构的时候, 应当要具备有明确的章程, 还应当要具备有管理制度。应该要有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固定场所, 应该要有办公设施, 以及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应该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职业中介机构是不可以有下面这些行为的, 比如说要提供虚假的招聘信息, 还要去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职业的中介许可证, 或者是去介绍未成年人的工作, 又或者是使用暴力手段、胁迫方法以及欺骗的方式来从事职业的中介活动, 最后就是不能超出自己经营的范围来进行活动的。
就业见习与就业援助
所谓就业见习, 它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处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这一事务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来具体组织安排。整个见习的时间长度,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超过12个月的。在见习的过程当中, 相关单位需要提供生活方面的补贴, 并且要为这些人员缴纳基本形式的社会保险。
就业援助指的是,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会对那些在就业方面有困难的人员实行人家所谓的援助行为, 这其中是包括了那些登记失业超过一年的个人, 还有残疾人士, 以及零就业家庭里面的成员这些人, 然后是通过设置一些公益性的工作岗位来进行安置, 或者是通过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补贴, 再或者是进行税收相关的减免这种方式办法, 来最终达到促进就业的这个效果。
用人单位禁止行为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的时候, 是绝对不能够去做下面这些事情的。
1. 设置这些歧视性的条件, 民族的因素、种族的因素、性别的因素、宗教信仰的因素等都包括在内。
2. 采取担保或者其他什么名目, 向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收取钱财或者物品。
3. 将劳动者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扣押这一行为是存在的。
4. 违反了既定的规定去收取相关的费用。
5.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文艺、体育单位不在其列。
个人信息与档案保护
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中介机构这两类主体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应当去建立关于劳动者求职的那个登记档案, 并且要针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操作。如果没有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那个环节的时候, 是不允许把这个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 也就是说向第三方提供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同时劳动者这边是具有权利去查询他们本人自己的那个档案内容的, 而用人单位方面则是不得以无原因为这个理由来拒绝查询请求的。
法律责任与执行要点
如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去从事经营性的活动或者擅自收取费用, 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责令其改正错误,没收所有的违法所得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并且还要处以罚款;要是情况特别严重的话, 就会按照法律规定撤销其资格。
如果职业中介机构在没有拿到许可证的情况下搞经营, 或者干的活超出了规定的范围, 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得责令它马上停止那些违法的行为, 并且把赚到的钱全部没收掉, 还得罚款, 罚的数目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要是事情严重到构成了犯罪, 那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追究它的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要是违反了那些明令禁止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让他们在指出的期限内把问题改掉, 要是过了期限还是没有改好, 就得缴纳从1000元到10000元数额的罚款, 如果因此给劳动者带来了实际的损害, 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执行这个层面,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对违规行为实行信用惩戒并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