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修订发布的第18号令。它是咱们我国用来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规矩, 也是规范经营性职业中介的规矩, 还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规矩, 总之是一个基础性的部门规章。
它的核心目的就一条, 就是为了划定三条底线, 哪三条呢? 第一条是谁能提供服务, 第二条是服务须怎么做, 第三条是违规怎么罚。下面会从四个维度来逐项进行解读, 这四个维度分别是适用对象、机构义务、劳动者权益以及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位
这份规则管着三类人或者机构, 第一类是那些各个层级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二类是经过法律批准去开办的、干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这行的公司, 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职业中介, 第三类是在咱们国家国内搞就业和给人牵线搭桥找工作的用人单位, 最后一类就是所有的劳动者。
它不光是在某个特定行业里用的小规矩, 而是把公共部门和市场两部分合在一起的整个就业服务体系全都涵盖进来的一个总的管理规范。这些东西跟《就业促进法》还有《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是一起用的, 它们俩在上头, 属于更高级的法律, 而这个规定在下头, 属于具体执行的细则, 这样它们之间就算接上了顺序。
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心义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 它们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一分钱的費用, 会提供给劳动者诸如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失业登记以及就业培训登记这样的一些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之前, 必须先把那份叫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东西拿到手。他们绝对不可以用骗人或强迫人的手段来提供不实的消息。他们也不能把劳动者的身份证给扣留下来。他们更不能收取那些大家没有事先说好的费用。
这两类机构都得建立岗位信息的核实制度, 要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是不是真的做个初步审查, 并且把这个结果留好以备检查, 而且这种资料的留存时间不能少于两年。
劳动者权益与禁止性规定
劳动者是拥有权利来拒绝掉那些以所谓内部推荐或者加速入职的名义而进行的收费行为的, 这个意思是很清楚的, 就是说不能收这个钱。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的时候, 是不能依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这些方面去搞就业歧视的。
针对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长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这类群体的专项就业援助, 相关的机构这边得去主动把这个事情给提供给人家, 绝对是不可以去设置那些额外的门槛或者额外增加一些条件的哈。
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如果出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违规对人群收取费用的情况, 那么就要由上面层级的主管部门出面去发布命令, 要求把已经收取的钱款全部退回给当事人, 同时还会对那些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层面的处理, 如果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情形, 就要把它们连同相关证据一起移交给司法部门去开展后续的法律程序。
实务要点
企业必须在发布岗位之前, 认真核实自己有没有用工主体资格, 还要弄清楚这个岗位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找工作的过程中, 遇见了有人收费、扣留证件, 或者存在就业歧视这样的情况, 就可以根据本规定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想要查询政策原文以及地方实施细则的权威索引信息的话, 可以去访问 m.lingheal.com 这个网站进行查看, 建议大家可以结合自己所在地的最新执行标准来进行同步对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