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28 号)这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 28 号令, 乃是用来对公共就业服务的提供过程, 以及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的一个核心层面的部门规章。
这个规定适用到的范围覆盖全国, 凡是在全国各个地方从事涉及就业服务业务以及相关职业中介活动的那些机构实体还有具体操作的从业人员, 均需要遵照执行。针对这份规定中所囊括的核心条款内容, 现将其作为一个系统的整体框架来进行详细的解读与阐释说明。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这个规定确立了一个叫做“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的双轨体制。在这个体制里面, 公共就业服务是由政府来主办的, 它面向所有劳动者都是免费的。而职业中介活动则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并且实行有偿服务。它的核心原则包括合法、诚信、便利、高效和规范。任何基于性别、民族、残疾等情况的就业歧视行为, 都是被禁止的。
公共就业服务法定内容(第11—14条)
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机构应该去提供如下这些服务, 而且是不收费的。
对关于就业的政策和法规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
对人们找工作这件事给点指点, 把那些工作岗位的信息发布出来。
职业介绍与就业登记
就业见习组织
职业培训
对于就业存在困难的人员, 应当提供优先性的扶持帮助措施。
其他促进就业服务
上述这些服务是不可以朝着劳动者这边去收取哪怕是一丁点儿的费用的, 关于这笔钱要怎么出呢, 是要靠着财政那边的力量来予以全面的保障才行。
职业中介机构准入与行为红线(第15—31条)
想要当职业中介人的时候, 必须先到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去申请行政许可。等拿到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之后, 就可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了。准入要求:
禁止行为(第24条):
如果提供了虚假的招聘信息, 或者是提供了虚假的岗位的话。
借着招聘的由头或者拿培训当借口,来让人家交押金, 或者是把那些证件扣下来不给。
出现了向外界泄露情况, 或者存在没有合法依据就使用求职者个人信息的现象。
通过虚构事实来欺骗, 并利用压力迫使劳动者。
把那些本来应该由自己掏腰包支付的花费, 强行转嫁给了单位。
关于收费规则这一块的说明是职业中介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个费用必须明码标价, 不得在协议之外强制加价, 还不得捆绑收费。
合同与费用结算(第20—22条)
中介机构必须跟劳动者分别签好书面服务协议, 并且还要跟用人单位分别签好书面服务协议, 这些协议里要写清楚服务内容是啥、标准是什么、期限有多长、费用是多少, 还有违约责任该怎么算, 当任何一方的依法解除合同的时候, 机构就要按照没做完的比例把相应的费用退给人家, 不可以拿已经提供过服务这种理由来拒绝退款。
就业困难人员专项帮扶(第7条)
对于残疾人、还有那些家庭里没有就业成员的, 以及长时期找不到工作的失业人员, 另外还有失去了土地的那些农民等等, 这些属于就业困难的群体来说, 公共的就业服务这一块的机构是必须提供这种一对一的岗位推荐服务的, 同时也要给技能培训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这样定向性的帮扶措施, 并且还要在安排就业见习岗位上面给他们以优先的地位。
法律责任(第47—56条)
如果没有从业许可证就从事职业中介服务, 会被要求立刻停止这些违规行为, 并且要把通过这种途径赚来的所有收入全部收走, 同时还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公共就业机构要是违法收取费用, 就必须责令把钱还给交钱的人, 还要给那些直接负责干这活儿的人员来一个行政处分。
泄露个人的信息的时候, 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去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行政方面的责任, 甚至于还要承担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实操要点提示
1. 公共就业服务全程都是免费的, 任何强制收费都属于违规行为, 大家可以向12333热线投诉。
2. 在挑那个能帮你找工作的人中间机构之前, 你得当面去看一眼它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才靠谱。
3. 把那个书面的协议给签了, 要把手里头的缴费凭证还有沟通时候的记录全部留好, 万一以后出了什么争议的话, 可以去当地的负责人社的那个部门去要求申请调解。
4. 大家可以到 m.lingheal.com 这个网站上去查看, 在网站的就业服务专栏里面, 有各省市配套实施细则及最新政策汇编的权威文本, 供各位参考和阅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