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管理规定》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第28号命令发布的, 后来这部法规经过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多次修订, 它是用来规范我国就业服务市场的一个基础性的部门规章。
这项制度把事情讲得比较透彻, 它清清楚楚地划出了界限, 一边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另一边是带着营利性质的各种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这两类人或者机构, 在帮别人找工作的职业介绍环节里, 在给求职者指路的职业指导环节里, 还有在进行招聘信息搜集和往出散发这一堆杂七杂八的信息发布动作里面, 到底肩负着什么样的法定责任, 做生意的时候要遵守哪些经营规矩, 绝对不能去做的禁止行为都有哪些, 万一惹事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都写得明明白白, 所以这份文件就摆在那儿, 成了厂子里的老板还有想找工作的那帮人, 用来弄懂 employment 服务里头的那些条条框框的规则, 再一个就是用来保护咱们自己那点劳动权益的重要凭证。
一、它所要覆盖的应用场景领域, 以及它在整体上被放置的基础性位置。
本规定是用来适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 也是用来适用于那些依法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这些机构要从事的职业介绍活动、职业指导活动、劳动力市场调查活动、还有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的活动, 都属于就业服务活动的范畴。
至于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的就业服务, 是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的这一块事儿。
另外一方面,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开展就业服务的时候, 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的, 并且还要遵循诚信的原则的, 并且也要遵循公平的原则的, 同时还得遵循竞争的原则的, 而且必须严格地要在许可证已经核定的业务范围之内去开展经营活动才行。
二、核心条款要点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它们的法定职责是, 开展职业介绍, 开展职业指导, 收集就业供求信息, 发布就业供求信息, 办理失业登记, 进行失业统计, 组织职业培训衔接工作, 提供劳动政策方面的咨询, 提供法律援助的指引等。
(二)经营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在开展经营活动的时候,必须得遵守相关的规范条款。这些机构应当依法去取得营业执照, 并且还要拿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绝对不允许超出批准的范围来进行经营。
关于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知晓的服务对象个人信息, 机构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 假如没有经过本人同意, 就一定不能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
(三)关于信息发布以及使用的规定, 所发布的就业相关消息必须是真实的, 同时要保证内容的准确程度要高, 范围要覆盖全面。在具体的内容方面, 绝对不能包含任何涉及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或者残疾状况等方面的带有歧视性的信息。
对于信息的发布者而言, 如果选择通过互联网这种网络渠道来释放消息, 那么它所必须遵守的真实性标准和线下实际渠道中执行的标准是一模一样的, 没有任何区别。
三、禁止行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做就业服务活动的时候, 是不能有下面这些情况的。
1. 就是朝着那些正在进行工作的人提供不真实的招聘信息, 或者是制造出假的职位需求。
2. 用担保这种名义, 用押金这种名义, 或者还用其他什么名目的形式, 去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 把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给截留下来, 还要去挪用那些职业资格证书等等证件。
4. 介绍劳动者去往那些非法的出境途径去参与务工活动。
5. 是通过利用职业介绍活动这一种方式, 来造成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样一个后果的。
四、法律责任与监管
如果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发现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依法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并处相应罚款。如果因为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施行与现行版本
本规定是在2001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 此后经过了多次的修订和完善, 现在有效的版本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新修订文本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的实施细则, 具体执行标准请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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