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个文件, 原来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18号令, 现在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来负责解释和修订的, 它是我国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领域里面的基础部门规章,它对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中介行业的准入条件、用人单位用工时的规范、还有失业登记以及就业援助这些方面, 作出了非常系统的规定, 下面是现行有效版本里面核心条款的快速查找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的法定职责(第15–22条)
县级以上的那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得免费给劳动者帮忙提供职业介绍, 还得提供职业指导, 以及负责把就业和失业的信息登记并公布出来, 同时也需要给予就业援助, 这些服务, 是不能向劳动者收取哪怕一点费用的, 绝对不可以为了赚钱而去开展上面说的那些活动。
职业中介与网络招聘准入(第23–40条)
在从事人力资源经营这项工作的时候, 是需要按照国家法律的规矩办事的, 具体来说就是必须拿到那个叫作《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东西, 然后还要照着上面登记好的项目去开展业务。
对于那些利用网络平台来干招聘活动的机构, 它们发出来的有关招聘的信息, 必须是真实的, 也必须合法, 这里要严肃强调一下, 绝对不允许包含任何带着歧视意味的内容, 比方说涉及民族、种族、性別、宗教信仰还有残疾等方面的歧视内容。
另外, 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发布招聘广告, 那得先经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按照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的审核工作, 等到这个审核通过之后, 才可以正式发布相关的广告内容。
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第41–60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的时候, 必须依法做到平等录用这一件事, 并且不得设置那些与岗位任职资格完全无关的限制条件, 然后在招用完成之后, 就应该及时地为劳动者办理好就业登记手续,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以及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要是情况属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的话, 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各自对应的特别规定内容。
失业登记与就业援助(第61–75条)
失业了的劳动者, 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明, 还有相关的材料, 去那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来办理那个失业登记的手续。
对于那些已经登记了失业的、并且属于就业困难的人员, 比如说残疾人, 还有年龄大了的失业人员这些,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得提供援助措施, 这个援助措施, 包括免费给推荐岗位, 还有免费的职业培训, 再一个就是社会保险补贴这些事。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76–90条)
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按规定对就业服务还有就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违规的职业中介机构可能会被要求改正、受到警告或者罚款, 要是情况严重的话, 还会被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者搞就业歧视的, 有关方面会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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