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基础制度框架。它的核心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2007年施行了, 还有一点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在2018年的时候进行了修订。
前一个说的是, 到底是谁在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以及提供的服务的边界究竟存在于什么地方。后一个则是规定了, 这些服务该怎么进行日常的管理,一旦出现了违规行为又应该如何实施处罚措施。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共同构建起了包括公共就业服务在内的, 与人力资源市场有关的一切规则的完整体系。
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这块东西, 它是政府这边来主导的, 它面向的是全体劳动者, 而且是免费开放的, 具体的内容, 它就包括了好几项, 像是那种就业咨询还有职业指导, 然后是职业介绍以及那个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的发布, 再往下走, 还有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这回事, 此外还包含着对职业能力的倾向性测评, 另外创业这边也是有指导和扶持措施的, 对于那些就业比较困难的人员, 也有着专门的援助措施, 至于各级的那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它是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归口管理着的, 它在干一个活儿, 就是承担起兜底保障的这个职务。
市场就业服务,这一服务内容, 是由那些经营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提供的, 它所涵盖的范围比较广, 具体包括人力资源搜索与招聘、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职业技能培训, 还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等。
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规定, 经营性机构是必须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之后, 才可以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的。如果这些机构是要进行跨省经营的话, 则还应当办理分支许可的手续。
就业管理规定的核心要求
1. 反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的时候, 不能因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残疾或者传染病病原携带等这些原因, 就拒绝去录用人员, 不过法律如果又有别的规定的情况除外。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责令其改正错误,同时还可以处于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劳动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跟劳动者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严禁扣押像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这类证件, 同时不允许以担保费或者是押金的名义向员工收取任何财物。
3. 需要对招聘信息进行管理。经营类型的人力资源服务相关机构, 是不可以去发布那些带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的。这类机构也不得借着招聘的名义去骗取他人的财物。它们同样不得提供虚假的招聘信息相关的内容。所发布的这些信息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特征的。
4. 档案与信息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关于劳动者的就业以及失业登记的档案, 必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 不准许非法泄露和买卖这些劳动者的信息。
适用对象与高频问题
那些参与招聘以及求职活动, 还有开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所有主体, 都被涵盖在这一适用范围之下, 具体的例子, 比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也包括那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没有签那个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个事, 当用人单位在开始用工之后过了一个月但还不到一年的这段时间里还没有去签的时候, 必须按照每个月都要付两份工资的方式来给钱计算, 如果一直到了满一整年还没有去签的话, 那就直接当作已经订了那个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长期劳动合同来算了。
关于招聘歧视的投诉, 大家可以拨打那个全国的人社服务热线数字是一二三四三的号码, 或者也可以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 用在线的方式提交自己的投诉材料, 负责受理的这个部门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 来反馈具体的处理结果的。
我们要去核查一下中介的资质, 具体的做法是登录那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或者是当地的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然后去查询该机构有没有持有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监督与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情节严重的话, 就可能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要是构成了犯罪, 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