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了哪些内容,需要注意什么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也就是原来的那个, 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129号令, 在经过了修订之后呢, 它针对职业中介的管理方式, 还有公共就业服务方面以及就业援助等几个特别核心的关键条款部分, 做出了相对应的调整和修订变化, 下面这部分内容会把修改后的主要变化情况, 连同需要注意的合规方面的要点进行逐个条目的解释和说明。

主要修改内容

1. 职业中介许可与备案制度调整。这次修改之后, 关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也就是以前的那些叫作职业中介的单位, 它们在设立时必须要达到的条件被分得更细致了。大家心里要清楚的是, 如果想要从事这种介绍工作的业务,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拿到那个叫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东西。

至于经营范围是什么、需要准备多少注册资本、还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一共得有多少人, 这些方面都必须符合那些在省一级或者更高级别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那里所规定的标准才行。将备案登记的办理流程进行同步的简化, 并且让部分事项转变成为事后的监管模式。

2. 公共就业服务职责扩充。 有关部门要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把事情做得更全面一些, 具体包括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失业登记以及就业援助等内容, 这些服务需要实现一站式办理的形式来给群众带来方便。

同时, 相关部门也强调要在数字化平台建设方面加大投入, 并且要确保“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这种模式能够成为经常性的应用方式来服务于公众。

3. 就业援助对象与标准明确。

对于就业困难人员这一类人群, 其可以被认定为困难人员的具体资格条件进行了新的修改和提升, 特别的是, 增加了一些专门针对长期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以及戒毒人员这些特殊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的条款内容, 并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起一种通过公益性岗位来进行兜底式安置的制度机制。

4.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条款强化。针对那些虚假招聘的行为, 还有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以及收费不规范的行为, 处罚的力度会被加大。同时增设了列入信用黑名单这样的措施, 还有联合惩戒这样的措施。明确了人社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执法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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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工单位和求职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 在发布招聘的时候, 在委托猎头的时候, 在开展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时候, 必须确认合作方, 持有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此避免因为委托无证机构这个行为, 而带来的用工合规风险。

求职者, 在获取就业服务的时候, 应该优先选择,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要是涉及付费职业中介, 必须核实其资质, 并且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合规操作提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应该在30日内, 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件事, 是绝对不能向正在找工作的人去收取任何一笔费用来的, 同时呢, 也是绝对地不可以把职业介绍工作当成是为了获得利益去做的事情的。

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是不一样的, 所以具体的执行标准要以你自己所在的省或者是市的人社部门发布的那些补充规定作为依据。

大家如果想要看看各地在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有没有新的变化, 或者想查一下相关机构的资质情况, 可以打开 m.lingheal.com 这个网址去看, 里面有更新的详细内容。

上述修改的条款, 从现在开始就实行。要是以前的规定, 和现在的文章里的内容, 有一样的地方不一样了, 那么就用改好的文本当规矩。建议用人的单位, 还有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 要定期的去对照最新的法律条文, 来做自己内部的检查, 确保做的事情符合现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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