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解读,核心条款一次讲清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部部门规章, 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来发布的, 它的文号是第18号, 是在2007年修订过的版本。它主要作用是来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情况的, 也要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市场的行为, 还要规范用人单位进行招聘时的行为。

这个规定适用的对象有很多, 就包括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包括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还包含了用人单位, 甚至连劳动者也在适用范围里。它的核心目标是什么, 一个是用来规范就业服务的秩序的, 再一个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最后的目的就是促进人力资源实现合理的配置。

核心条款逐条解读

1. 公共就业服务(第4-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那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它们应当免费地为劳动者去提供就业登记方面的服务, 还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以及就业信息这些相关服务;同时, 它们也要为用人单位去提供人才推荐的服务, 以及发布招聘信息的服务。那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绝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 并且不可以把赚取利润作为目的。

2. 经营性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第19-42条)

那些要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机构, 是需要得到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许可的, 必须要取得叫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证件, 只有这样才能够开展具体的业务活动, 它的业务范围是包括有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信息以及人力资源评测这些内容的, 这样的机构应当把自身的服務事項还有收费标推进行明确地公示出来, 不能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 也不能够使用欺诈或者是暴力的这类方式来从事职业中介的活动。

3. 用人单位招聘义务(第43-56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是不可以设置那些带有歧视性质的条件的, 同时也不可以拿种族或者是民族又或者是性别以及宗教信仰等等这些原因来作为理由, 去拒绝录用那些已经符合条件的人, 对于求职者来说, 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同时在开展招聘工作的时候, 用人单位应当要非常真实地向应聘者说明白关于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以及劳动报酬等各项相关的重要事项, 而且在这一过程中, 是绝对不允许去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的, 也是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去收取财务或者物品的, 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行为。

4. 就业登记与失业管理(第57-72条)

劳动者是在实现就业之后这个状态确立的时候, 用人单位就必须在15天以内这个时间段里头, 去为他完成就业登记这一件事。然后呢, 失业人员是可以选择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个地方, 去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 这样的话, 他就能享受到相应的就业扶持服务了。

企业与个人的实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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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那个企业的层面来说的话, 就是在发布招聘信息之前, 必须要去核实一下这个信息到底是不是真实的, 至于招聘条件, 它是绝对不可以含有像性别、婚孕育育之类的这种歧视性条款的。

还有, 如果是要和那些经营性的人力资源机构进行合作的话, 那就应该去查验一下对方是不是有那个《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什么的, 并且还要签订一个书面的服务协议。

从个人的角度来讲, 如果在面对招聘的时候遭遇了歧视性的做法, 或者碰到了那些虚假不实的招聘信息, 这种情况是可以直接去拨打12333这个服务热线的, 当然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的那些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去投诉, 或者是进行举报。

如果问题出在那一类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机构身上, 发现了他们有违规的行为, 那么应该先把相关的证据都好好地保留起来, 保留好之后, 再去向那个负责许可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让他们来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高频疑难解答

问:公共就业服务是否完全免费?

答: 就是说, 依据那个规定里面写的第8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向劳动的人以及向需要招人的单位去提供关于就业方面的服务的时候, 这些都是不收任何费用的。

问:企业招聘时能否要求"限男性"或"35岁以下"?

答, 是不可以的。规定中的第13条明确写着, 禁止去设置那些和岗位要求没有关系的歧视性条件, 除非是岗位性质上确实有很特别的要求, 比如说像特种作业这种情况, 而且还得是有法律依据才可以这么做的。

问:经营性中介违规如何处罚?

答: 根据第六十二到六十八条规定, 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就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 主管部门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并且处以罚款;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的, 要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话, 会吊销许可证。

要是想要去查看这个规定的完整的原文, 并且了解最新的修订动态的话呢, 可以访问m.lingheal.com来获取政策文本与配套解读材料, 这样可以确保信息获取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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