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也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第十八号令, 在2018年做完修订之后, 这个规定到现在还是有效的。它作为一个部门规章, 主要的作用是用来规范我们国家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还有职业中介活动, 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的秩序。
只要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里面的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介绍行为, 或者是有关就业服务的收费活动, 也包括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管理的活动, 都归这个规定来管。各级别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就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负责管理的机关。
核心条款要点
1. 关于公共就业服务免费原则的第13到第14条内容规定: 县级以上的那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必须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获取、职业介绍以及职业指导等等, 为了保障这项工作的展开, 其所需的资金要被列入到同级的财政预算里面去。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 都绝对不能向劳动者收取与公共就业服务相关的费用。
2. 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第26-27条): 如果要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话, 必须先去所在地的那个设区的市或者县的人社部门那里拿行政许可。只有拿到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之后, 才允许开始经营。做职业中介的不能搞不正当的手段去欺骗人和欺诈人。还有啊, 绝对不能把劳动者的证件给扣下来。
3. 就业反歧视条款(第17条)说的是这么一回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当用人单位去招用人员的时候, 他们不能随便就拒绝录用妇女, 也不能抬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除非是按照国家规定的那些不适合妇女干的那个工种或者岗位才例外, 这样做的原因绝不能只是因为性别不同, 与此同时呢, 还有一条禁止的规定在那里摆着, 那就是绝对不能基于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或者是户籍这些情况来搞什么就业歧视。
4. 收费明码标价(第30-32条): 职业中介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它们收取服务费用的时候, 必须去执行国家收费标准, 要把价格标清楚。这些机构不可以超出规定的标准来收费, 也不可以自立一些收费项目来乱收费。
适用对象与主体义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这个机构, 是要去承担那个免费的服务的, 还要去负责信息的公示, 以及职业指导的这个义务, 是绝对不能够向那个劳动者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去收取任何费用的。
职业中介机构要持有证照进行经营, 要真实可靠地把工作岗位的信息提供给大家, 不许发布那些没有根据的虚假招聘消息, 绝对不可以把求职者的证件给扣下来, 也不能向求职者收取任何所谓的押金。
用人单位是必须依法去履行反歧视这个义务的, 在进行招人用人的时候, 是不可以设置那些和岗位没有任何关系的歧视性条件的, 在和劳动者把劳动关系建立起来之后呢, 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缴纳社会保险的, 并且还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
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共就业服务经费进行保障, 并对人力资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如果有违规行为的话还要依法进行处罚。
合规执行与常见疑难
企业发布了虚假的就业岗位, 这样的情况是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进行改正, 并且处以罚款, 如果情节是非常严重的, 那就吊销许可证。
关于职业中介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这是违反了第28条的规定的情况。这个时候, 人社部门应当责令退还押金, 并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性别歧视性招聘条件, 如果违反了第十七项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处理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共就业服务收费, 如果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这种情况的话, 那么就要由监察部门来责令他们把收到的款项退还出去, 同时要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与法律救济
当事人如果对人社部门给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持有不同的意见, 觉得这个处罚不合适, 那么就可以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去申请行政复议;同样地, 如果当事人觉得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存在问题, 感到不满意的话, 也可以依照法律的相关程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主要是依据第48-49条的规定来操作的。
在另一方面, 劳动者如果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遭遇了不公平的对待, 比如说被搞了就业歧视, 或者碰到了虚假的招聘信息从而导致了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的状况出现, 该劳动者可以向相关的人社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情况, 也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寻求解决办法。
本规定由各级人社部门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 具体操作口径以最新地方实施细则为准, 企业和个人在招聘、求职、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时, 应当对照上述条款逐项自查, 确保全流程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