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性质与适用范围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最初是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11月发布的, 当时的命令编号是第28号令, 后来分别在2014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订, 目前该规定还在生效实施当中。这条规定是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这一类的东西, 它是跟《就业促进法》配套起来一起实行的。
它要把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用人单位招聘以及劳动者求职等等这些行为进行统一的规定和规范。这个规范覆盖了从开始到结束的所有环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那些从事就业服务和管理活动的主体, 都需要受到这些规则的限制和要求。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第14-2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起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而这一体系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来负责运营的, 并且这个机构是要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各种服务的, 比如说职业介绍, 还包括职业指导, 此外还有失业登记以及就业培训这些项目, 总共加起来有六项基本服务的内容。
另外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样的单位是不允许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的, 同时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解读,它们的经费开支必须要被纳入到财政预算里面去, 只有这样才算是合规的。无论是劳动者自己去求职也好还是用人单位过来招聘也罢这两种情况之下都是不可以被收取任何费用的。
职业中介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第25-36条)
对于经营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说, 如果它们想要从事职业中介这方面的活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解读,那么就必须去取得一个叫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东西, 并且要把这个许可证放在自己的经营场所里面让大家都能看到, 同时还需要把服务项目以及收费标准也给明示出来, 这些都是必须做的, 而像提供虚假信息这样的事情就是禁止发生的, 还有扣押劳动者证件这种行为也是被明令禁止的, 此外, 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财物的情况属于禁止行为之列, 以招聘的名义来收取费用也同样是不允许的, 这样的机构应该去建立起关于服务的台账, 而对于这些东西, 保存的时间是不得少于2年的。
用人单位招聘与劳动者求职(第37-45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的时候, 应该发布那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不可以因为性别、民族、宗教或者户籍这些原因, 就对劳动者搞就业歧视, 这里头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可以例外的情况。
劳动者有权拒绝给任何机构或者是人员支付招聘费用。用人单位在对人员进行录用的时候, 需要在三十天以内的时间里完成就业登记的手续, 同时建立职工名册, 并且还要把这些数据报送统计的部门去。
就业援助制度(第46-50条)
针对那种在找工作方面存在困难的人群, 这里面包括年纪比较大的失业人员、身体有残疾的人, 还有那些长时间都没能找到工作的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服务, 进行岗位推荐工作, 还要组织技能培训之类的专项援助措施。
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是可以开发出一些公益性岗位的, 通过这些岗位来实施托底安置的工作。
法律责任(第51-58条)
要是有人违反了这个规定, 那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要按照法律来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就是, 如果遇到违法收费的情况, 就会责令把收的钱退还回去, 同时还要处以罚款, 遇到那些没有获得许可就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况, 就会予以取缔, 并且还要处违法所得一点到五倍的罚款, 还有呢, 就是对于那些发布了虚假招聘信息并且造成了损失的人, 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构成了犯罪, 那就移交司法机关。
高频疑问速答
企业能否自行发布招聘广告? 是可以的, 只是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而且不允许借助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去逃避本该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劳动者被中介收取“介绍费”是否合法? 职业中介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 属于合法的行为;但是, 如果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包括押金、保证金以及会员费等等情况, 都算是违规的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全额退还相关费用, 并且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的。
关于该规定与《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两个文件目前都是并行有效的。其中,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更侧重于市场准入以及监管方面的整体框架。
而本规定则更侧重于具体的服务行为, 并且包含了操作层面的细则。如果这两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冲突, 那么应该以新颁布的法律或者上位法的条款作为最终依据来进行处理。
本文是根据当前有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那个人社部令第28号, 是2018年修订的版本, 还有依据《就业促进法》, 以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来编写的。具体的条文内容, 应该以官方方面最新发布的文本作为最终的标准进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