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个规定, 是由原来的那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在2007年11月1日这一天发布的。它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就施行生效了。后来, 这个规定又经过了两次修订, 分别是在2008年和2018年进行的。
现在呢, 这个规定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来负责解释的, 同时也由他们来监督执行。这个规定非常重要, 它是规范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的核心部门规章之一。同时, 它也用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秩序。而且, 它还规范了职业介绍这些活动。
适用范围与主管部门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就业服务、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就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方面, 这些方面既包括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主体, 也覆盖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求职者, 凡是涉及其中任何一家都得遵守规则。
至于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呢, 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里原来的劳动行政部门来承担职责的, 不过现在的这个部门已经改名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 他们负责管好人自己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相关的事情, 要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核心制度要点
1. 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应当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个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公益性服务。这些服务必须是免费的, 不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2.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这里面提到职业介绍机构是分成两类的, 一类是非营利的, 也就是公共性质的, 另一类是营利的, 就是经营性的。
如果要设立一个经营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话, 必须得有一个固定的场所用来办公, 还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运作, 另外还得要有至少3名工作人员, 这些工作人员都要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最后还要按照法律规定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以及工商登记手续。
3. 职业介绍服务规范: 职业介绍机构不许因为想要赚钱, 就去向求职者收押金、保证金或者别的财物。同时, 这些机构也不能发布那些假的招聘消息。另外, 还不能打着帮别人介绍工作这个幌子, 来变相收取很高的费用。
4. 在就业促进与公平这个方面, 招聘的时候, 是明令禁止设置那些针对性别, 或者民族, 还有宗教信仰, 以及残疾人员等带有歧视意味的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在给员工办录用手续的过程之中, 也是不得要求去让求职者提供那种什么担保的, 也不能够以各种名义去扣下、压住人家的证件物品的。
5. 失业登记与就业登记: 劳动者在失业以后, 是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去办理失业登记的, 并且依法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就业服务, 而灵活就业的人员, 则是可以办理就业登记的。
监督与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有权力去对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展开监督检查的这么一种机关存在着的, 如果遇到有人违反了本规定的那些情况的话, 那就应该是得由县级以上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那边去责令其改正不好的行为的,要是情节算是严重的那种样子了的话, 那么就可能会吊销相应的许可或者是去予以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理的措施的, 而如果说是构成了犯罪这样的状况的话, 那么也就应该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去追究其刑事责任那样的后果的了。
修订沿革
到了2007年11月1日这一天,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28号令。
在2008年这一年的时间节点,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相关安排, 调整主管部门表述。
到了二〇一八年的时候,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那个关于修改和废止一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也就是第六九八号令, 做了一次清理和修订工作, 把那些和更高级别的法律不符合的条条款款给删掉了。
当前正在使用的有效文本, 需要以那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所公布出来的, 还有那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里所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