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了哪些内容?最新要点一文说清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本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18号令, 在经过了好多次修订以后, 现在的版本已经根据国务院推行的放管服改革, 还有人社部门职能的调整情况, 做了非常实质的修改。

主要的、核心的变化体现在三个大的方面, 一个是行政许可事项变得更加精简了, 另外一个是就业服务的备案流程完成了优化, 最后还有一个是公共就业机构的职责得到了明确化。

主要修改内容

1.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在原定规则里面, 涉及到人力资源市场经营许可那些部分的审批步骤被去掉了或者改变成了备案管理制度, 做职业中介这件事再也不用经过一个接一个的审批流程了, 只需要去地方的县级以上的人社部门登记一下就能开始做事。

2. 把机构的名称还有它负责的那部分工作, 这些方面的具体文字描述, 全部都进行一个统一化的处理。

将原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这样做是为了跟现在实际的机构名称保持完全一致, 从而避免因为名称上的不一样, 而导致在具体的执行当中, 人们出现理解方面的偏差。

3. 调整就业失业登记条款

修改工作后来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 主要是针对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这些事务在具体的办理时限方面做出的规定, 现在的情况是, 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了人员, 那么就必须在招用后的30日之内的时间内去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而对于失业人员来说的话, 他们可以凭自己的身份证, 直接在他们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那里去办理失业登记的相关事宜, 并且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再额外地提供什么户籍证明的。

4. 删除那些已经过期了的条款,并且把互相冲突的条款也一并去除掉。

原规定里面的那些跟现在正在用的《劳动合同法》、还有《社会保险法》里面一样的条文大城群众说事, 或者是有冲突的条文, 全都删掉了, 这么做就是为了防止因为有好几部法律同时有效, 大家用起来会觉得乱糟糟。

就业修改规定管理服务标准_就业管理服务处_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

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影响

面向企业一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入市门槛进行了下调, 原本繁琐的审批制度如今被备案制所替代, 这使得企业在合规方面所需要承担的成本出现了显著程度的减少, 然而用工备案以及就业登记这些属于法定的义务内容依然保持不变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因此企业这一主体仍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去妥善完成相关的手续办理工作。

在劳动者这一端, 公共就业服务的可获得程度有了提升, 跨地区的办理就业登记以及职业介绍的流程得到了进一步的简化, 而办事所需要的材料也出现了大幅度的精简。

执行要点与注意事项

1. 不同省市的有关部门能够根据国家定下的整体框架来制定属于自己的详细操作办法, 至于具体去哪个窗口办理或者是通过什么线上途径处理, 还得看当地官方公布的消息。

2.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去做了那个事情, 就是违反了修改了之后的那些规定, 然后的话, 县级以上的人社部门就会按照法律的要求,让他们去做改正的动作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 假如说这个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 还可以施加罚款这一种处罚。

3. 大家能够去访问地方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或者是直接拨打12333热线电话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 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查询到自己所在地区最新的办理服务指南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全文查阅

如果你需要去查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以后的那个完整条文的原文, 还有历次修订的对照表的话, 那么你可以去访问 m.lingheal.com 这个网址来获取权威的全文内容。

同时的话, 该页面也就同步更新了最新的修订说明, 以及配套的规章解读文件, 这样的话就可以方便企业和从业者快速地去定位自己所需要的条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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