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人都能看懂, 这里有一个叫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东西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这个规定以前是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一个第18号令, 它从2007年4月1号开始施行, 后来到了2018年又经过了一次修订, 这次修订用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第35号令, 这个东西在规范就业服务方面非常重要, 它能帮助促进更充分就业的情况, 还能保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所以它属于核心的部门规章, 并且这个规章的适用范围非常广,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要遵守它,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要遵守它, 至于各种各样的用人单位, 也都必须在它的约束范围之内。
修订核心变化
在2018年进行的那个修订工作, 它的重点是在围绕所谓的放管服这样一个改革的事情上面, 主要的调整内容如下显示出来。
要把那些已经取消了的行政审批给删掉, 并且把一些之前需要先拿到许可才能办事的项目, 改成先干活、后备案的办法来管理。
重新划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责边界, 要把两者分开来划清楚, 明确前者的那些基本就业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 这些服务里面包含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以及就业见习等等内容。
要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做出更新, 并且这个标准要与当前正在使用着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实现衔接, 同时也要与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现衔接。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说, 要在管理过程中的监控环节以及结束后的监管条款这里加强力度。把增加信用监管方面的内容以及联合惩戒里面的相关东西这些事儿都给加上去。
企业HR须关注的合规要点
1. 委托招聘的时候, 需要通过那些有经营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开展招聘这项工作, 在这个过程里, 必须去核验它们持有的人力资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到底是不是还在有效期内, 并且要留存好相关的服务合同以及对应的费用票据, 以此作为备查的依据。
2. 公益性岗位, 这个说法, 是涉及到政府购买服务的那些个岗位, 按照那个修订后的规定来履行备案程序, 不可以在这里, 把经营性的岗位包装成公益性的岗位。
3. 如果吸纳了就业困难人员, 比如登记失业的人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五年以上的人、零就业家庭里的人员、还有残疾人员等等, 就可以依法去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至于申领材料, 需要按照修订后的清单来准备工作。
4. 关于劳务派遣的用工情况, 需要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衔接并执行规定, 派遣员工的比例不可以超过用工总量中的百分之十, 同时对于同工同酬的这项义务, 是绝对不得减免的。
求职者可依法享有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职业介绍这项服务是免费的, 同时提供的职业指导这种形式的帮助也是不收费的, 此外针对政策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也没有任何费用支出, 至于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等项目同样实行零收费的政策, 所有这些服务内容均不允许向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钱款。
你要是符合了就业困难人员的那些条件, 那么你也就有了资格去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还有那个一次性创业补贴, 以及岗位补贴等等这一类的补助, 至于这些补贴具体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呢, 这个是要由各个省,还包括那些自治区和直辖市当中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来对外公布的。
如果发现有人力资源的机构发布了假的招聘消息, 或者存在违规收取费用这些行为, 那么是可以去拨打一千二百三十三这个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来进行投诉和举报的。
违法责任与处罚
修订后的规定讲得清清楚楚, 要是有人干这些事, 比如没有拿到许可证就擅自搞职业中介活动, 或者发些假招聘启事来骗人, 又或者把找工作和求职的人的个人隐私给漏出去, 又或者用欺诈的手段去收钱等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会命令你把错误改正过来, 会把你赚到的那点不义之财全部没收掉, 还要罚你相应的钱让你痛一痛。
如果你根本不听劝告坚决不改, 或者是你的情节特别严重和恶劣的话, 就会把你的相关许可证件给吊销掉, 不让你再干了。要是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这个事实的话, 就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去做处理, 好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不会轻易放过你的。
各用人单位应该把这份规定列到每年的合规审查清单里面去, 然后要对照着改过的内容, 赶紧把内部的招聘流程还有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员工手册里相关的条款给更新了, 好让用工的整个过程都变得合情合理并且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