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发布, 并且后来经过多次修订的人社部令第27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它其实是我们国家用来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 还有用人单位怎么用工的一个很核心的部门规章。
我们要从一个叫求职者的视角去看它, 同时我们也要从一个叫用人单位的视角去看它, 然后从中提炼出来那些必须掌握的核心条款。
公共就业服务:哪些免费,范围多大
各层级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一类单位, 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 无偿地向劳动者朋友们提供下面这些种服务:
进行政策方面的咨询, 以及查找就业相关的信息。
提供职业介绍的服务内容, 同时开展职业指导的相关工作。
对于登记失业人员而言, 他们能够享受到免费职业介绍这项服务, 同时还可以获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如果个人选择不接受实体的培训活动, 那么就可以转而领取相关的培训补贴。
针对那些在就业方面存在困难的人员群体, 像是有年龄偏大处于失业状态的、身体有残疾的、以及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这样的情况, 他们会得到专项的就业帮扶服务以及相关的岗位推荐。
大家要留意边界的问题。所谓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 其实是指政府在购买服务项目范围内的费用免除情况。它并不包括像市场化职业技能认证、资格评审这一类所谓的增值项目。
关于这些后者的收费或者是补贴标准, 是由地方的社会保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来进行另行规定的。另外呢, 经营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做职业中介这块活动的时候, 必须要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后, 才能开始经营。
用人单位招聘与用工:四条红线
1. 现在的人要能够直接看懂的普通话书面语, 也就是在招聘的这个行为当中, 是不可以设定什么样的民族是必须的, 也不可以让某个种族成为条件, 性别方面也不能做限定, 除非是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禁忌劳动范围, 对于那些拥有宗教信仰的情况, 同样不能设限, 还有一点非常明确的是, 不管一个人是不是某种传染病的病原体携带者, 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作为理由去拒绝录用他, 除非法律本身有着另外的特别规定。
2. 如实告知义务: 这个意思就是说, 在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的时候, 或者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都必须要把这些事情如实告诉对方。
这些包含的事项有, 工作内容是啥, 工作条件咋样, 工作地点在哪里头, 还有可能会面临的职业危害是什么, 安全生产的状况到底是怎样, 以及给出的劳动报酬是多少。另外, 如果劳动者自己想要了解的其他一些事项, 用人单位也必须如实地去告知。
3. 禁止扣押与收费: 用人单位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或者以其他的名义来收取财物。
4.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这样的, 合同里面一定得要包含那些东西, 像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的基本信息都得写上, 合同的期限得写清楚, 工作任务还有工作地点也得说得很明白, 工作时间以及怎么休息、怎么休假要规定好, 发多少报酬不能含糊, 社会保险必须得缴纳, 劳动保护的措施也要落实到位。
职业中介行为红线
不得向公众提供那些不真实的, 或者可能让人产生错误认知的关于求职工作的信息资料。
不能把介绍工作当成借口, 去向劳动者收取东西, 或者是采取其他变相的手段来进行收费。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绝对不能把劳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给用人单位隐瞒起来, 这个做法是不被允许的。
一旦违反了这些规定, 人社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 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还会处以罚款, 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 将会吊销许可证。
高频实务问题速答
1.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而且用工时间超过了1个月才没签的话, 那么就要从第2个月开始, 每个月支付2倍的工资, 这种支付最多只能持续11个月;要是超过了一年都没签合同的话, 那就法律上已经当成是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2. 竞业限制的这个时间长度, 是绝对不能超过2年的, 而用人单位呢, 必须是按月去支付经济补偿的。
3. 在招聘环节中,要求仅限男性是否属于合法行为: 如果岗位不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矿山井下工作、有毒有害作业这一类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 那么用人单位仅仅以性别作为理由来拒绝录用求职者, 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这种做法都是违法的, 劳动者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诉, 也有权提起法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