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是规范我国就业服务活动的核心规则, 也是管理这些事务的根本依据。这份规定针对的对象范围很明确, 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还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以及广大的用人单位。
我们接下来要从三个维度去进行解读, 分别是适用于哪些对象, 他们必须履行的核心义务是什么, 还有如果违反规定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适用对象与管辖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以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有各类用人单位。这里的公共机构指的是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机构, 它们承担着提供免费性质的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能。
至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情况有所不同, 这类机构必须依法拿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之后, 才可以去开展相关的经营性就业服务活动。
核心条款要点
1. 就业服务内容与标准。公共机构应该给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还有就业指导、再加上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保障咨询等等, 并且完全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而经营机构要是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话, 就必须把服务的类别以及收费标准明示出来, 绝对不可以收取那些还没有标明的费用。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 对于那些经营机构来说, 如果它们想要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那么就必须具备一些法定的条件才行。这些条件包括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开办资金不少于3万元、还有3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等。
在办理完这些之后, 还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以获得行政许可。如果发现未经许可就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况, 那么人社部门将会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3. 用人单位核心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的时候, 应当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各种证件。不可以以担保的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 应当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要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 就业公平与禁止性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把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情况当作理由, 来拒绝录用求职者,或者在录用的时候提高标准。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平等地为众人提供就业方面的服务, 不得设置具有歧视意味的门槛。
违规责任
经营机构如果擅自去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或者是超出了许可范围来经营的话, 那么就会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指令, 要求其纠正错误行为, 同时要没收掉所有通过违法行为赚取到的利益, 并且还要处以一万元以上到五万元以下金额的罚款问题, 要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话, 就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都会被吊销掉, 用人单位要是存在上述所说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同样会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一个限期整改的要求, 如果到了规定的期限却没有进行整改的, 就会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而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了劳动者的损失的话, 就必须依法承担起赔偿的责任。
实操提示
企业在弄那个招人的规矩的时候, 建议把那些规定好的条理啊, 一条一条地去比对一下, 好进行合不合规的审查。
要是有人碰上了工作时候的那种歧视现象, 或者说碰到了骗人的中介这种欺骗行为的话, 那么就能靠着这边说的那些规矩去, 向那里的管人力社保的政府部门里去告状举报, 也能够打个12333那样的电话去反映这个情况, 这个电话就是管人力社保的服务热线的那个号码。
你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网上, 去查阅完整的条文原文以及各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另外, 你还可以通过m.lingheal.com这个网址, 来获取最新的合规性指引和关于政策解读的汇总资料。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这个时间开始施行, 在2014年的时候经过了人社部令第25号进行了修订。各个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结合自己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 具体的执行过程要以当地最新发布的文件作为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