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这个部门规章, 是现在用来规范国内的公共就业服务、还有市场化的职业中介服务。它同时也用来管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 以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的问题。它是这里面非常核心的一个文件。
它的作用范围是非常广的。只要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这些地方和这些人, 全部都适用这个规定。具体的对象包括那些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还包括那些做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还有各种各样的用人单位。当然也包括广大的劳动者群体。
公共就业服务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机构应当给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以及培训推荐、就业登记与失业管理、劳务市场信息发布、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机构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也不可以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与运营规范
要是想要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话, 那么必须要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才行, 还需要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工作人员, 同时也要有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服务章程之类的条件, 并且必须要依法去办理登记和行政许可手续。
至于职业中介方面, 是绝对不可以出现下面这些情形的, 比如说是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啦,又或者是超范围经营这种行为, 还有向劳动者去收取押金或者财物的情况, 以及使用欺诈的手段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的事情都是被禁止的。
用人单位招聘行为规范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 应当把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报酬等信息如实告诉劳动者, 不得在招聘的过程中设置那些跟岗位本身没有关系的歧视性条件, 比如说性别方面的限制、民族方面的限制、地域方面的限制或者是宗教信仰方面的限制等等, 如果企业安排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来从事非全日制的工作, 那么就应当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并且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去缴纳社会保险。
就业援助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应当把城镇登记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的人员, 还有残疾人这些群体, 统统都纳入到就业援助的范围里面去, 然后要通过岗位推荐, 技能培训, 还有用公益性岗位来进行安置这一类方式, 来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至于说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使用工作嘛, 是由财政部门给出岗位的补贴, 以及社保的补贴。
劳务派遣管理
用工单位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是用到了被派遣的劳动者, 就必须要去遵守关于劳务派遣的那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千万不要做把这些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派到别的用人单位去的事情, 所派遣的这个岗位本身得是属于那种临时性的或者辅助性的又或者是替代性的工作内容, 并且合同里写明的期限最长也不可以超过两年的时间。
法律责任与监督
如果发现有人违反了上面说的这些规定, 那么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得让人家改掉错误, 并且给大家一个警告, 要是犯的事儿特别严重, 除了把人家靠这些东西赚到的钱全部收走, 还得罚他们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如果他们的做法已经构成了犯罪, 那就依法把他们交给司法机关去处理, 让他们自己去承担刑事责任;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大家都可以按照规定向负责劳动监察的部门去投诉和举报。
适用范围与生效时间
本规定这个事儿, 它是管用的对象, 是包括在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这片土地里面的所有做公共就业服务的, 还有那些搞职业中介的, 再就是用人单位去招人, 以及劳动者自己去求职的这些活动, 反正都在这儿范围内, 从它公布出来那天起就开始生效执行了, 要是以前有的那些相关规定跟现在这本规定对不上号、有冲突的地方, 那就都得按现在这本规定来办, 别听以前的了, 再说了各个地方, 它们可以根据自己手头实际的情况, 再去弄一个专门用来落实的操作办法, 就叫实施细则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