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这一份文件, 它是核心部门规章。它的作用在于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行为。它还用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行为。它能明确政府的就业管理责任。
它也能明确企业的就业管理责任。在企业里, 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 在具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需要做到这一点。在人力的相关服务机构中, 工作人员在实际的操作里, 也必须做到这一条。他们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的六个合规要点来做。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以及各类用人单位。核心原则包括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还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 不得设置民族歧视条件, 也不能设置宗教信仰歧视条件。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免费原则, 并且面向所有劳动者开放。
公共就业服务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这些事项包括开展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与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 组织职业介绍与就业对接活动, 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信息, 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专项帮扶, 此外还应该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统计报告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
对于那一些, 它们所从事的职业中介业务、劳务派遣业务以及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等这些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说, 它们必须先依法把那个叫作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东西拿到手。只有做到了这一点之后, 它们才可以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在其业务开展的过程里, 必须做到几件事, 这些事情包括要明示服务项目、还要明示收费标准、要如实发布岗位信息、不得以欺诈手段招揽业务、也不得以虚假承诺招揽业务、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不得违规收取押金。
各单位还有公司可以通过访问m.lingheal.com这种途径, 去查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关于备案资质的信息, 也能够了解到行业监管的动态。
企业用工的就业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的时候, 应当把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这些详细信息如实告知大家, 同时也不能在招聘的环节里进行那种带有歧视性的筛选操作,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以此来明确双方在职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到底是什么样子, 还需要建立起员工就业档案, 并且要配合那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关于就业方面的统计以及监测工作。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帮扶
这条规定说得很清楚, 什么样子的情况算作就业困难人员。这中间包括了年纪比较大的、没有工作的人。它也包括了身体有残疾的人。它还说明了那些刑满释放的人员。复员和转业下来的军人也在名单里面。公共就业服务这个地方, 要给大家提供更好的帮助。
这种帮助是排在优先位置的。他们会把合适的工作推荐给你。他们会帮你找到合适你能力的位置。他们也会一直跟着看你工作的状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事。他们要做的是减少税款的措施。他们要为社会保险提供补贴。这些都属于配套的扶持办法。
法律责任与监管
违反本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并依法处以罚款。劳动者因就业歧视遭受损害的,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主张相应赔偿。
企业里面管人的人力资源部门, 还有那些外部的专门给人力资源帮忙的服务机构,都必须把这个规定放到每年的合规检查清单里, 要经常对着现在最新的那些监管要求自己检查自己, 好让所有做事的流程都符合法律, 都不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