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位与发布依据
《就业服务管理规定》是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6月6日, 通过第12号令的形式进行了公布。这个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在这之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它进行了多次修订工作。
该规定是用于规范我国就业服务市场的核心的部门规章。它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统一管辖。它还明确了在就业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中, 都应该遵守的法定标准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边界。
适用范围
这项规定是针对那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范围里面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机构, 还有一类是依法取得到了营业执照、用来开展就业服务的机构, 这些机构里包含了职业中介、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等形式, 同时也涉及这些机构里的相关人员。
不仅如此, 对于在境内这个地方来开展就业服务工作的一些性质的机构, 也是需要进行约束的。
公共就业服务核心条款
大家要知道, 由县级以上那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举办或者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它们是给大家提供免费服务的, 提供的具体内容包含下面所说的这些。
把职业里头的供需状况消息, 还有市场上工资应该是个什么指导价钱这样的信息, 给发布出来。
提供职业的推介以及职业方面的指点。
去做就业登记这件事, 同时呢, 也对这个失业登记的管理工作进行处理。
针对就业存在困难的人群, 会具体开展专项的帮扶扶持工作。
我们要把再就业援助提供给那些下了岗并且没有工作的人员, 同时还需要让他们能够重新找到工作。
进行关于劳动用工方面信息的公布工作, 并且提供对宏观调控的支持。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不可以面向那些劳动者去收取费用的, 并且它们也不会带着想要赚钱的这种目的去开展那些所谓的经营活动的。
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管理要点
从事就业服务的机构, 必须是依法办理了行政许可手续的, 只有在取得了那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之后, 才能够进行执业活动。其核心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我们来把这个服务登记档案给建立起来, 然后对于服务对象的信息呢, 要进行如实的记录。
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招用人员;
绝对不准去把那些打工人的身份证件给扣下来, 也不准去收什么押金。
不得把服务许可证件对外面的那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租借, 也不得以转让的形式把它交出去。
发布岗位相关信息时, 必须要做到内容是真实的, 并且是合法的。
劳动者权益保护红线
规定是明确的, 这个意思就是说, 任何机构还有个人, 都是不准在就业服务这个环节里面, 去设置什么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户籍歧视啊等等这种带歧视性的条件的, 同时, 也是绝对不允许去向劳动者去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或者是一笔叫做保证金的资金, 抑或是收取那种称作培训费的费用, 不过如果法律法规那边有着另外做出的那些不同规定的话, 那就不受这个说法的限制。
违规处罚标准
对于那种没有拿到相关的许可证, 却擅自就去干就业服务工作的事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这个部门有权勒令其马上把那个违法的行为停下来, 并且会把他从中赚到的那种不合法的收益给收缴上来, 除此之外, 还要对他处以一到五万块钱的那种罚款。
如果用欺骗或者是用强迫的办法来招用人, 那么就必须要依法去承担赔偿的责任, 如果这种行为构成了犯罪的话, 那么就要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如果发现有人在扣押证件或者收取押金的情况下进行活动, 那么就需要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这些证件或者是押金, 同时还会处以罚款。
如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现了违规收费的这种错误行为, 那么就应该由相关主管部门下令将其收取的费用全额退回, 并且对于在其中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让他们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后果。
合规查询提示
企业的HR还有求职者在实际处理工作的时候,应该以当前的有效文本作为标准, 他们可以通过访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 去到法规文件那个栏目下面去下载最新版本的全文内容, 或者登录当地的政务服务网站去查询本地的实施细则是什么具体情况, 如果遇到涉及具体处罚裁量这个问题的时候, 要以省级人社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参考依据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