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叫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是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来发布的, 它是规范咱们国家的就业服务市场以及就业管理秩序的核心部门规章, 并且它还和《就业促进法》一起, 共同构成了就业服务管理的法律框架。
该规定明确界定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有用人单位这几方在就业服务过程中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从而为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就业服务市场的各方提供了一整套统一的行为准则。
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这项规定是根据《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这类法律法规来制定的, 它管的是在我国境内干这些事的各种人或单位, 这些事儿包括做就业服务, 搞职业介绍, 还有做职业中介, 再加上相关活动的管理活动, 具体来说就是涵盖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种单位, 也包括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这种公司形式的机构, 甚至还把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都算进去了。
公共就业服务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这个机构, 它是由县以及县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设立的那个, 然后呢, 它会免费地给劳动者提供下面这些服务。
(一)就业方面的信息会进行查询, 政策也会加以宣传。
(二)在进行职业介绍的环节, 针对具体的岗位, 向用户提供匹配的推荐。
(三)关于职业方面的指导服务, 还有创业方面的相关服务。
(四)对就业相关信息进行收集, 同时对它们实施发布和管理工作的处理。
(五)就业失业登记及管理服务;
(六)先要把那个职业供求情况的统计工作给做完, 然后把分析的事情也给弄明白, 最后再把那些信息给发布出去。
(七)针对那些处于困难群众范畴内的对象, 包括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进行登记失业的人员等等, 他们正在接受专项的就业援助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不得向劳动者去收取任何费用的, 它们也是不能够以获取利润为根本目的去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的。
经营性就业服务机构的规范要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时候, 是必须要依法取得那份被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东西的, 而且还需要遵循以下这些规定。
(一)不可以提供虚假的岗位信息, 也不可以提供虚假的招聘信息。
(二)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三)不可以向那些提供劳动服务的人员来收取押金的款项, 同时也不能借用了各种各样的名义去收取相关的费用。
(四)绝对不能假借招聘这个幌子, 去干那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儿。
(五)应当要把服务的实际内容、服务的具体标准以及收费的最终金额, 向劳动者进行真实的、全面的告知。
用人单位的就业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的时候,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还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要因为民族、因为种族、因为性别、因为宗教信仰这些理由, 去拒绝录用劳动者, 也不要因为这些原因去提高录用标准, 当然那些国家规定说是不适合从事的岗位是例外情况, 不在这里考虑。
用人单位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 也不得收取押金。
法律责任与权益救济
只要违反了本规定, 并且发生了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这一行为, 又或者扣押证件、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就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指令, 要求限期退还, 并且需要归还所扣物品, 除此之外还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发现情节特别严重, 那就直接吊销其经营许可。
另外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来收受财物这种情形, 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旦构成犯罪, 则要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者如果发现就业服务机构有那些违规的行为, 那么他们可以直接去当地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投诉的诉求, 或者依法地申请劳动仲裁这样的程序, 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来维护自身的那些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