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18号令, 这里就简称它为《规定》, 它是用来规范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以及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的核心部门规章, 它在境内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介绍、就业信息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里面都适用。
这个规定, 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还有用人单位, 以及劳动者这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框架内容, 它成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 在开展就业服务监管工作时候, 最基本的那个依据基础。
公共就业服务(第4—15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为用人单位也提供这类服务, 同时还提供职业指导, 以及提供就业信息咨询等服务, 这些服务都是免费提供的, 他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要把这个对于就业还有那个失业的登记给建立起来, 然后, 为了能够让劳动者得到一些方便, 比如说要保管他们的档案, 再比如说要去接续他们的那个社会保险的关系等等这些事情。
职业介绍活动需要去遵守合法这个原则, 还需要去遵守公平这个原则, 也需要去遵守公开这个原则, 同时, 职业介绍活动不得实施所谓的就业歧视行为。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第16—30条)
从事那些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必须依法依规去拿到那个叫作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东西了, 然后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去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简章和招聘广告的时候, 它们的内容必须要是真实的, 也得是准确的, 这一点是不能模糊的, 绝对不能在当中添加上任何带有歧视性的条件,比如限制某个民族的人来应聘, 或者限制某个种族的人来应聘, 或者是限制性别, 又或者是限制宗教信仰等这些方面。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不可以发布那些虚假信息的, 他们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以及其他的一些证件, 而且更是严禁向劳动者去收取押金也好, 或者是用担保的名义来收取财物。
就业援助(第31—40条)
对于像残疾人那样的人, 还有那些家里没有任何人找到工作的人, 以及已经很长时间没能就业的人。针对这类就业存在困难的人群,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要主动给予援助并且把这种情况当作重点工作来看待, 同时在提供服务的时候要把这些人放在优先的位置上考虑。
针对就业困难的人员实施台账的管理, 同时对他们进行动态的跟踪, 所涉及的援助项目包含了免费的职业培训还有岗位的介绍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等。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41—55条)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 依法针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这些业务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 查阅相关的资料信息, 进行现场的核查工作, 以及向当事人进行询问等。
一旦有人违反了《规定》的话, 那么就得根据具体情节轻重来处理,可能给的惩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解读, 严重一点的还会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这些都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如果情况更糟糕, 已经构成了犯罪, 那么就要把案子移交给司法机关去处理了。
企业与机构合规要点
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的时候, 是不可以设置那些带有歧视性质的条款的。同时, 用人单位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也不可以收取所谓的押金。还有, 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担保这么个名义去收取财物。最后这一点, 是在录用成功之后, 应当依法地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做到持证经营, 保证信息的真实, 不得作出虚假宣传或者让求职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并且要建立起处理投诉的机制。
劳动者是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 对于违规行为是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来提出投诉和举报的, 这个是依法进行的。
高频问题速答
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是否收费这一问题, 答案是不收费, 相关的费用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并且向服务对象免费提供。
企业在进行招聘的时候, 是不是需要有备案这个流程呢? 如果是通过公共的就业服务机构来进行职业介绍的话, 就应该按规定去办理登记的备案手续。
关于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境内的所有公共就业服务,以及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这两种情况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解读, 全部都使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