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的文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它经历了好几次修改之后, 现在大家正在用的最新版本, 对于几个特别关键的方面做了调整。这几个方面包括谁有资格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是怎么回事、怎么管理职业中介的活动、还有哪些用来促进就业的措施。
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这样几个效果。第一个效果是取消了部分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个效果是对就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做出了规范。第三个效果是加强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公开有关信息的义务。第四个效果是让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具体的细节内容在下面会一个一个地讲解清楚。
修改背景与依据
这一次做的修改, 是看着《就业促进法》还有那些跟它配套的上位法都已经更新了, 所以也跟着改了一变,同时也为了去把国务院提出的那个叫做“放管服”的改革任务给落到实处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 以前规定里的那些已经不顶用的行政许可事项, 还有那些变得过时的关于管理体制的说话方式, 全都都给清理掉了,这么一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 规章里的条文就和现在正在用的那套法律体系对上不差了。
核心修改内容
1. 就业服务与职业中介主体管理: 取消了关于职业介绍机构的行政许可, 改为采取备案管理的方式。想要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话, 现在不需要再去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了, 只有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之后, 再向人社部门去办理备案手续, 这样就可以开始开展业务活动了。
2. 对于收费与禁止行为, 这里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它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机构在就业服务这一过程中, 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收取保证金, 亦或是进行变相的收费操作。针对职业中介的服务费用方面, 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的管理体系。如果所收取的费用超出了规定的标准, 那么劳动者完全可以向人社部门提出投诉。
3. 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公开义务这个事儿是说, 单位在发招聘简章的时候, 得把岗位是啥要求、给多少薪水、具体干哪摊事、工作环境咋样、有啥职业病风险这些东西, 都老老实实写清楚。
不能随便搞些跟工作本身没关系的歧视性条件出来, 比如说限制性别, 或者限制民族, 再比如限制户籍。要是违反了这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能让人家去改, 还可以罚钱。
4. 就业援助条款完善, 这个举措把就业援助的对象给扩大了, 除了原来的那些就业困难的人, 现在还包括了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还有那些处于毕业年度里的高校毕业生等等这一类人群, 而且政策里也清楚写明白了, 那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免费为大家提供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技能培训补贴在内的一整套综合服务方案。
对企业与HR的实操影响
企业的招聘简章和发布岗位的内容, 需要大家去跟上面说的要如实写明的那些要求一个对应一个的进行检查, 然后把那些带有歧视色彩的说法删掉不写, 同时也要把薪酬的大致范围以及职业危害的相关说明补充完整。
当你建立自己的招聘频道或者让外面的专业机构帮你发招聘信息的时候, 你一定要确认人家已经按照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 这样才可以避免去使用没有资质的中介公司。
当情况涉及到劳务派遣以及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招聘事宜的时候, 需要参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相关规范来严格执行, 这是绝对不允许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的。
对劳动者的提示
在找工作的那个时候, 要是碰上了有人要收押金, 或者是收培训费、收服装费这么一些事情的话, 你能够直接去拨打12333这个电话号码, 通过这种方式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如果你是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这个类别, 或者是正好处于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 那么你就可以带着相应的证明材料去办理。你要去的地点可以是你的户籍所在地, 也可以是你常住的地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到了那里之后, 你就可以提出申请。你申请的内容是免费的职业指导服务。同时, 你还可以申请岗位推荐的服务。
执行要点
各个条款需要从修订并且施行的那一天开始执行, 对于在此以前已经取得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来说, 它们如果在有效期之内就还需要继续有效的存在下去, 等于是过期了之后就自动地转变为进行备案管理这样的方式, 因此就不需要再次去换发新的证件了, 各地的人事社会保障部门需要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监督检查与执法工作。
这个句子的来源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 具体为第十二号令以及后续多次修订形成的文本内容, 其条款的具体表述应当以目前在该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正式公示的、且仍然处于有效状态的版本作为标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