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28号令, 并在2018年进行了修订。这项规章是我国用来规范就业服务市场、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的核心部门规章。它适用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它也适用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它还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以下内容是根据该规定原文以及现行的配套政策整理出来的。这些内容供公众查询参考。你可以在www.ynsdxgs.cn这个网址上获取到相关的条文, 同时那里还有最新汇编版本的信息。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责
<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基础服务, 这些服务包含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登记与发布以及失业登记等。规定明确写了要点, 其一,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其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去从事经营性活动。
这项服务里面包含的内容很多, 比如说会开展一些就业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工作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也会去组织职业培训还有职业技能鉴定之类的活动, 同时还会受理求职登记以及岗位供给和需求方面的信息收集, 另外还要协助开展对困难群体进行的就业援助。
用人单位招聘行为规范
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操作的时候, 必须把岗位的真实信息毫无保留地公布出来。这些信息要包括具体的工作是什么、能拿到多少报酬、工作环境怎么样、还有社会保险怎么处理等等。不可以用欺骗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 去误导那些想要求职的人。
在招收员工的时候, 要按照法律规定签好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绝对不允许招收那些年纪还没有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要雇佣来自外国家的人员, 那么就必须持有专门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文件。同时还得依法去办好相应的工作签证。
用人单位要去发布招聘信息, 那行为就必须做到真实而且准确。千万不要去发布那些带有歧视性的内容信息,这些属于歧视的信息包含民族方面的、种族方面的、性别方面的还有宗教信仰方面的等等所有内容。
劳动者求职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是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 劳动者也是享有自主择业权利的灵音心图,劳动者是有权去了解所从事的职业的工作内容的, 劳动者是有权去了解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是有权去了解社会保险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者是有权去了解职业危害等的基本信息的。
如果劳动者是要求职的, 那么是应当去如实提供个人的身份信息的, 那么是应当去如实提供学历证明的, 那么是应当去如实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类的材料的, 那是不得去伪造学历的, 那是不得去伪造资格证书的, 那是不得去虚构工作经历的。
劳动者是有权去拒绝掉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提出的那些歧视性条件的, 劳动者是可通过劳动监察渠道去投诉维权的。
收费限制与禁止行为
经营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果要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那么就必须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关于其服务的收费标准, 需要经过物价部门的核定。同时, 这些收费标准还需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规定的条款里面, 已经明令禁止了以下一些行为, 第一是用暴力的方法或者胁迫的手段, 或者是通过欺诈的方式去从事职业中介, 第二是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还有扣押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的证件, 第三是发布虚假的职业信息, 第四是向劳动者收取招聘费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是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要负责去做就业服务还有就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个规定去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或者在没有拿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人力资源服务的话, 就要由人社部门来下令停止那种违规行为, 并且把得到的非法收入收走。
要是情况严重的话, 还要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这种行为了构成了犯罪, 那么就要依法地移交给司法机关来处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来招用人员, 那么就应该由相关的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进行查处和解决。
至于劳动者呢, 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 完全可以采取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 以此来保护并且维护自己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规定和《就业促进法》, 还有《劳动合同法》以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它们共同构成了咱们国家在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这一领域的完整法律制度架构。各类主体在参与就业市场活动的过程中时, 应当同步遵守上述这些法律法规里所包含的统一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