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和发布的配套规章, 它们是进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时最根本、最核心的法律依据。
其核心要点包含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公共领域的就业服务是完全免费的, 第二个方面是在招聘期间是绝对禁止一切形式的就业歧视的, 第三个方面是企业在使用员工时必须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缴纳社会保险。
下面的这些内容主要覆盖了三个具体的场景, 分别是个人求职、企业招聘以及日常用工, 并且详细说明了在这三大场景中必须遵守的核心规则。
公共就业服务的法定内容
各地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也就是所谓的各地的就业服务中心或者是人才市场等等这些单位, 按照法律规定, 要给来打工或者想找工作的人在完全没有必要花一分钱的情况下, 提供下面列举的这些项服务。
为您提供职业方面的指导, 并且对具体的工作位置进行推送。
提供职业方面的指导, 还有帮忙修改简历。
就业与创业培训, 这一些列的内容是包含有技能提升补贴的。
关于就业援助这项工作, 会对就业困难的人员实行重点的帮扶措施, 这些就业困难的人员包括了长期失业者、残疾人以及零就业家庭等等这类群体。
对于人事档案管理, 我们要进行托管工作。并且在劳动关系协调方面, 也要做相关的工作。
这个服务的对象, 它其实是包括了城镇里面那些已经做了登记并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从农村那边转移过来的劳动力、刚毕业的高校学生、还有退役下来的军人等等各种人群。
个人如果要去办理的话, 只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以及那个证明你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凭证就可以了, 然后就近去办理就行, 全程都不会收取你任何的钱费。
就业管理的核心法定规定
1. 招聘合规
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的时候, 是不允许使用性别这种因素, 也不允许使用民族这种因素, 也不允许使用宗教这种因素, 也不允许使用户籍这种因素, 也不允许使用婚育状况这种因素, 也不允许使用乙肝携带状况这种因素,去对劳动者进行限制, 只要这些和岗位本身没有关系的, 通通都不行,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里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这就是明确的禁止行为, 还有发布招聘信息这件事儿, 必须是要真实的, 如果发布了虚假的招聘信息, 那就属于违法行为。
2. 劳动合同
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个时间节点是从用工之日起开始算起, 而且时间限定在一个月的范围内。
合同期限是必须要有, 工作内容也是必不可少, 报酬当然得写清楚, 社保不能少, 工时安排同样重要,这些必备的条款全都是缺一不可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行。
当解除或者终止这个合同的时候, 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去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能够适用的那些情况和情形, 大家可以去翻一翻那个《劳动合同法》里的第四十六条)。
3. 社保与工资
用人单位需要去按照规定给劳动者把保险缴纳掉, 具体的内容就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还有生育这五险。
工资这个事儿, 它是绝对不能低于那个当地的什么最低工资标准的, 并且, 还有, 是绝对不可以无缘无故地就把工钱给拖着的。
4. 就业登记
单位招用人员后30日内, 须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须办理失业登记。
个人与企业的核心权利义务
个人作为劳动者, 是享有平等问题就业的权利的, 并且是有权利去拒绝掉那些来着任何形式歧视的情况的;同时, 也是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去查询到属于自己自身的关于社保缴费记录以及相关的档案材料的;并且还能够在不需要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去享受到全部的那些公共就业服务方面提供的项目支持的。
对于企业, 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那个用人单位, 他们必须要把招聘这个全过程中的合规工作做好, 绝对不能设置那种带有歧视性质的条件, 同时呢, 他们还应该做到依法地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待遇, 并且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 还要承担起在用工方面所应该负起的主体职责, 绝对不允许利用所谓的劳务外包之类的这种方式来规避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高频疑难与解决路径
问题1:因性别、婚育状况被拒绝录用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这个规定, 劳动者是可以到人社部门去投诉, 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的话, 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问题2:企业未缴社保
劳动者可以前往当地的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投诉, 或者选择申请劳动仲裁, 以此要求完成补缴工作, 并且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
问题3:公共就业服务与商业招聘平台有何区别
公共就业服务这个东西, 它是靠财政来全额进行保障的, 所以个人去使用的话是不需要花钱的, 完全是免费的。而商业招聘平台呢, 它就是一种市场化的服务形式, 在这种平台上进行操作有可能是会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 它们彼此之间是不能够互相替代的, 必须得把它们区分开来看待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