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个文件, 它是原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那个时候进行发布的, 并且是从二零0八年一月一号这一天开始正式实行下去的, 在此后的日子里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它进行了非常多次数的修订调整。
这个规定本身是用来规范我们这个国家内部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内容, 同时也包括职业中介这些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那些有关就业管理的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的, 它属于一个部门规章性质的东西, 那么它的适用范围, 就是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相关的活动事项。
适用范围与主体
这个规定管着四种人, 或者叫四类主体, 第一类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二类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这里面包含职业中介这些类型, 第三类是用人单位, 第四类是劳动者。
咱们拆开来说, 那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它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 专门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那种不用掏钱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再说那个经营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呢, 他们想要开展业务的话,必须先依法拿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拿不到证是不行的。
公共就业服务核心要求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还应当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同时要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另外还要提供职业培训登记服务, 这类服务都是免费的;同时, 该机构也要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以及用工信息服务, 在此过程中, 严禁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服务的内容包含这些: 发布人力资源供给和需要的信息;收集人力资源供给和需要的信息;开展职业指导, 并且开展职业介绍;组织职业培训, 组织职业技能鉴定, 办理求职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专项帮扶。
职业中介与人力资源服务管理
经营性的人力资源配置机构在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时候, 一定得向住所地的那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去申请行政许可的这个过程。等他们拿到了那个《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开始营业的行为发生。在设立这个机构的时候青岛高世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必须得满足一些条件才行。
这些条件里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这一项。还有, 得有开展业务必备办公场所和设施这样的硬件支撑。另外, 还得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来干活。最后一点, 那就是要有开展业务必备的资金来进行保障。
机构不可以用欺诈的办法或者是胁迫的手段去从事职业中介的活动, 同时也不可以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等这些证件的方式, 或者是通过收取押金的方式, 来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由。
劳动就业行政调控
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情况以及就业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 要鼓励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多渠道的开发就业岗位工作, 并且要把重点放在扶持创业来带动就业以及灵活就业这两个方面上。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作人员的是个情况, 是绝对不会允许实施那种就业歧视的行为的。并且, 对于妇女这样的人群、对于残疾人那样的人群、对于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样的人群、以及少数民族人员那样的群体, 都需要去依法地保障他们拥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的这个方面。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了这一规定的行为, 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不同, 来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内容。
对于未经许可就擅自去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这种情况呢, 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会责令其停止这种行为, 并且会没收其违法所得, 然后再对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如果说是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是违法所得还不足1万元的情况的话, 那么就会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去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话, 那就需要被责令退还所收的费用, 并且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如果是用人单位搞了就业歧视那件事的话,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令改正过来, 在对方坚决不改的情况下, 就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了虚假信息这种情况是存在的, 那么相关的监管部门就会责令他们加以改正, 没收掉他们的非法所得部分, 并且会给予他们一定的罚款处理。这个罚款的具体金额数额范围是5000元以上直到2万元以下这样区间。
适用提示
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还有那个二零零一年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注意, 这里应该是2018年, 用户原文写的是2018年, 但我需要保留数字, 所以是2018年, 不能改), 共同构成就业服务与管理的法规体系。
自从二零一八年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施行以后, 部分职业中介管理条款已经适用条例规定。在实际操作之中, 以新规为准。企业里面的人力资源人员以及求职者, 在处理相关争议时, 建议同时查阅上述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版本, 确保适用的依据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