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原文, 就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第18号令。这个规定的现行有效文本, 经过了多次修订。它是规范我国就业服务市场的一个核心部门规章。它的目的, 是要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方的权益。
该规定适用于这样的全过程。也就是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来获取自己的劳动收入的全过程。它还适用于这样的活动。这些活动指的是为劳动者提供各类就业服务的活动。同样也适用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类就业服务的活动。
规定核心框架
这本书的全文一共是十章的内容, 它覆盖了六个大的板块, 分别是公共就业服务, 还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以及职业介绍活动的规范, 再有就是职业培训, 紧接着是就业援助, 接着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最后的部分还包括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面的监督检查, 以及与法律责任相关的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免费原则)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 这个服务的内容要包括, 职业指导, 职业介绍, 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职业技能培训信息, 失业登记以及就业援助等等,至于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这些手续的时候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去办理, 并且这是绝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来源: 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
那些从事职业中介服务工作的机构, 是一定要去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拿到手的, 而且还要去实行年度检查这个制度。这些机构在自己的经营地址、还有营业场所里的那个最显眼的地方, 一定要把这个许可证给悬挂好, 同时呢, 要把内部的这一套管理制度给建立得健全起来。
以下这些事情是严禁去做的, 比如提供那种虚假的信息也好, 还是扣押劳动者的那些证件也好, 亦或是向劳动者去收取财物也罢, 再或者是介绍劳动者去做一些非法的活动什么的, 这些行为都在禁止之列(来源: 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
职业介绍活动规范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把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告诉劳动者, 同时要把劳动者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给用人单位。双方在签订那个服务协议的时候, 需要明确清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的标准, 以及如果要遵守违约责任是怎么回事。
机构本身是不可以用那些不正当的手段去妨碍其他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的(来源: 规定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
就业援助与困难群体保障
各个级别的政府机构需要给那些难以找到工作的人提供帮助, 这是一种最后的保障措施。
相关的公共服务单位要给像“4050”人员、残疾人还有退役军人这样的特殊人群提供优先处理的服务机会,还要安排不用付费的技能提升培训活动, 并且给他们提供公益类的岗位或者给予一些保险费用的补贴, 这些信息是来自规定里面的第五十条到第五十六条的内容。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当劳动者是第一次就业的时候, 或者是在重新就业的情况之下, 用人单位必须要在开始用工之日起的30日之内, 去办理就业登记的相关手续。
在劳动者失业之后, 他们需要持由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然后到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那边去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只有这样做了, 他们才可以去申领失业保险金, 并且享受到相关的一系列服务,这些内容都是来源于相关规定当中的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的明确说明。
法律责任(重点条款)
如果有人在没有得到准许的情况之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自己去从事职业中介方面的活动, 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命令他们立刻停止这些违法的行为, 同时也会把这些活动中获得的全部所得都收走, 并且还要让他们缴纳罚款, 这个罚款的金额需要在人民币1万元和5万元这个范围之内。
机构如果发布了那些虚假的, 没有用的招聘信息, 或者扣押了那些劳动者的证件的话, 就会被要求退还这些扣押的东西, 并且还要被依法给予那些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 将会被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 并且还要处以罚款。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 应当依法依规去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监管主体与申诉渠道
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 对有关就业服务开展的这些活动进行监督, 还要进行检查。如果在事情到了行政处罚决定这个结果的时候, 当事人觉得这个处罚的决定本身是不对的, 那么他就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并且这些做法都是有法律依据可以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