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规范我国公共就业服务, 还有人力资源中介, 以及失业管理这三大领域的一个核心部门规章。这个规定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第28号令来发布的。现在的版本是经过在2018年进行了修订, 然后才施行起来的。
下面的内容会一条一条地把和企业招聘, 还有求职者维权, 也包括就业机构经营这些方面有直接关系的高频条款拆开来讲清楚。这样做是为了帮助企业或者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 又或者是想要应对检查的时候, 能够快速地定位到到底是哪一条规定管到了自己身上。
这个规定总共有六章这么多, 它专门用来管那些级别处在县级以上的人社部门, 还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再就是各种各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约束。里面主要的核心内容包含三大板块。第一板块讲的是公共就业服务, 这一块是法定免费的, 坚决不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板块主要是针对人力资源中介的管理, 要求必须持证才能经营, 严厉禁止搞虚假招聘这一套操作。第三板块涉及失业登记与就业援助, 明确说了登记的时限是多少, 并且特别指明了哪些人属于需要重点帮助的援助对象。
公共就业服务(第12-24条)
这第12条到第18条, 明确说清楚了, 那些各级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在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信息, 还有失业登记、就业援助这些服务的时候, 通通是要免费的, 不能向被服务对象收取一点点任何费用, 至于这里头需要多少经费, 都得由财政来保障着。
再看这第24条, 它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去发布劳动力市场上的供给和需求状况, 以及职业的供求信息, 为那些来找工作的求职者和那些要招人的用人单位做决策的时候, 提供一个既公开又权威的、可以作为数据依据的东西。
人力资源中介管理(第31-36条)
第31条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时候, 必须要依法去取得那个叫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东西,要是打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话, 那么还需要去取得营业执照, 第33条那里举了一些例子来说明职业中介机构是禁止这么做的行为的, 比如向被介绍的人提供假的招聘信息这样的做法啊, 还有伪造学历学位证书或者身份证明这样的情况出现的话也是不被允许的, 再或者是和用人单位串通起来向劳动者收取额外的一些费用等等这些情况都包括在内。
第35条规定了如果出现了违规情况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就是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进行改正, 并且可以处以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是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 就要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36条的内容是说, 职业中介的服务费的标准是由省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来确定的, 中介机构不可以高于规定好的标准去收取费用。
失业登记与就业援助(第44-50条)
关于第44条至第47条的规定, 失业人员需要在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之后, 按照相关的规定以及限定的时间, 前往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去办理相关的失业登记手续, 并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于第48条至第50条的内容来说, 就业援助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群体具体包括了已经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以及那些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 所谓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含了残疾人、属于零就业家庭的家庭成员以及连续处于失业状态超过一年的人士等类型。
针对上述这些重点人群, 公共就业机构应该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服务, 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岗位推荐服务。
高频问题与实操要点
在企业搞招聘的时候要是发布了假的消息, 根据第35条的规定, 最严重可能要罚一万块钱还要把许可证给吊销掉。如果这事算是欺诈的话, 还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来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比如赔偿损失什么的。
要是求职者的朋友遭遇了中介乱收费或者是收到了虚假的招聘信息, 可以去当地的人社部门投诉举报, 直接告诉他们你遇到了麻烦, 或者也可以打出12333这个公共就业服务热线电话来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
在2018年进行的修订工作里, 主要的新变动是取消了那些属于前置审批环节里的部分具体事项, 这一举措直接导致了用来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条件变得简单了很多, 这样做是为了能够和被称为“放管服”的改革方针的具体要求实现紧密的衔接。
上面这些就是跟咱们的日常工作关系最紧密的那些核心内容的简单介绍。至于这份文件的完整版本以及最新的修订情况, 请大家一定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当前有效的那个版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