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最新条款变动与实务要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 该规定最初是以第18号令的形式在2007年8月4日发布的, 并且从发布之日起就开始施行, 在这之后还经过了两次修订, 第一次是依据第38号令在2018年进行的修改, 第二次是依据第44号令在2019年进行的修改, 现在的现行有效版本已经是经过修正后的2019年文本了。

这个规定是基础性部门规章, 用来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以及就业登记这些核心环节, 它直接约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组织和用人单位在就业管理方面的行为。

一、关于这两次修改的核心变动, 我们来把情况说清楚。

是2018年进行修订的情况, 具体来说就是第38号令。

把在职业中介机构建立起来的时候, 需要去提交类似于验资证明这样的前置性的材料的那些个要求给删除掉了。并且这个操作呢, 是为了和放管服改革的那个情况衔接上去的。

简化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时候, 要把那些完全没有必要的或者说是重复的审批环节给取消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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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多条文的表达地方都给调整了, 让这些东西跟比如像那些叫做《劳动合同法》啊或者《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什么上位法律给对上了。

2019年进行了修订, 对应的文件是第44号令。

进行清理工作, 把那些和现行的法律不一致的条款给它清理掉, 同时进行统一, 让这些术语的表达方式保持一致。

要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以及职业指导服务, 以此来强化"零收费"政策落地。

对就业登记这个环节和失业登记这个环节进行优化, 需要关注它们办理的流程应该怎么走以及规定的时间期限怎么来表述。

二、现行关键条款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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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是在第8条到第15条里面规定的。具体的机构是那些处在县级或者更高级别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会拿出一些服务, 给劳动者免费提供出来。比如, 提供职业介绍的服务。

还有, 提供职业指导的服务。再有, 提供就业信息的服务方面的工作也会做。关于用人单位这边呢, 他们可以选择用一下相关的服务,也就是用不用都可以, 不是强制要用的。

2. 关于就业与失业登记, 这里指的是第16条到第20条的内容, 劳动者在实现就业之后, 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的手续, 这个时间期限是30日之内需要完成就业登记的流程, 而对于那些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来说, 有一个必须的前提条件, 就是在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前, 先去完成失业登记的程序, 只有把失业登记给办妥了, 才有资格去申领对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3. 关于职业中介活动, 具体涉及第34至52条的规定。如果你想设立一家职业中介机构, 你就必须先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只有在你顺利拿到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之后, 你才可以开始进行经营活动。另外, 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人利用欺诈手段或者暴力手段来从事所谓的职业中介活动。

4. 人力资源市场(第53–61条),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举办或者批准举办的这些人才交流会, 必须按照规定完成报批的程序。

5. 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从第68条到第77条的内容。这些条款明确提到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发出警告, 进行罚款等。还有责令停业整顿的情况, 以及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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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实践操作之中, 需要重点关注的执行要点。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等, 审查合格之后就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该证有效期限为3年, 届满时候如需继续经营还得按程序办理延续手续。

公共就业服务实行零收费政策, 意思是说, 这一项服务对劳动者来说是完全免费的,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不过, 当用人单位需要使用就业信息的时候可以向相关机构付费, 这个行为是被允许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合理的费用, 关于具体的收费价格应当由省级人社部门来制定。

关于就业登记这个事的时限, 大家得注意这么个规定, 劳动者在跟自己工作的单位把劳动关系给确立起来之后, 从这一天开始算起, 30天以内, 不管是用人单位那边去办, 还是劳动者自己去办, 都得跑到公共就业服务那个机构那里, 把这个就业登记手续给办了。

四、你去进行查询, 并且去对相应的渠道做核实。

本规定整体的全部内容, 是可以直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 也就是网址为www.mohrss的这个网站进行的获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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