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个文件, 它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第二十八号令发布的, 在一零年发布的, 经过后来的一些修订, 它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部门规章, 用来规范咱们现在的公共就业服务的情况, 还有人力资源服务的做法, 以及用人单位在做招聘行为时的事情, 它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种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里面都适用着。
我们的这次解读主要把注意力集中在该规定当中那些企业、机构和劳动者最需要看清楚的条款, 以及需要注意的合规要点上面。
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这项事务, 它是一个属于法定的而且免费的制度。
明确规定了相关内容, 也就是说, 县级以上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提供服务以及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时候, 这些所有的服务项目都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 具体的服务项目包括了职业指导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就业信息的公布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服务、还有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等在内, 除此之外, 任何的单位或者是个人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就是指向劳动者收取与就业服务相关的费用的行为, 同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是不可以把营利作为自己的目的的, 并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不可以对服务于公众的场所进行出租操作的, 也不可以使用变相的方式来出租这些地方以谋取利益。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与禁止行为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它们必须依法拿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如果有经营范围的事情要变, 有住所的事情要变, 有负责人的事情要变 , 这些都必须要去办理变更手续。规定里面列举出来了以下的一些禁止行为:
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发布了一些虚假的招聘信息和求职信息。
向大家说明的是, 劳动者在上班的期间内去从事那些不被法律认可的活动。
把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还有职业资格证书这些个证件, 给扣押下来的这一系列行为。
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以其他各种形式收取费用这件事情。
三、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同时还有就业歧视禁止这档子事。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的时候, 绝对不能歧视残疾人。而且啊, 也不能仅仅因为性别是女的就拒绝录用她们, 或者是把对女性的录用标准提高去为难她们,不过如果国家规定的那些不适合妇女干的特殊岗位的情况, 是可以例外的。
还有那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的做法, 一旦被发现, 就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来责令其进行退还, 并且还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至于如果这种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话, 那么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了。
四、用人单位核心合规义务
招聘的信息必须要是真实的, 也必须是合法的, 在这一点上是不能够含有那些带有歧视意味的内容的。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这个事实存在之后, 就必须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办理就业登记这一项具体手续。
在使用劳务派遣这样的一种方式的时候, 一定要好好地去看看那个叫什么《劳动合同法》的东西, 还有它的相关的规定, 要符合这个。
对于在使用外籍劳动者这个行为上, 是必须要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的, 也就是说需要持有有效的、没有被过期的工作许可证, 才可以进行用工这件事。
五、在常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需要关注一些要点。
1. 企业要在发布招聘职位信息之前, 认真核实一下相关内容的真实性, 千万别用上像“仅限男性”或者“35岁以下”这种带有歧视意味的说法, 要是违反了规定, 就有可能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还要受到罚款的处罚。
2. 你应该先选择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然后去查验他们所持有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最后要确他们认为可以提供服务的业务, 是包含在那个证件上所注明的许可经营范围里的。
3. 当劳动者遭遇扣证、收费、就业歧视这些行为的时候, 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去投诉举报, 或者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再或者是提起诉讼。
4. 机构需要进行合规自查, 这个工作每年都要做, 要按照许可条件的标准来开展内部的检查环节, 同时对于服务记录的保存时间来说, 是不可以少于两年的, 这么做的原因是留着这些记录以备相关方进行检查和查阅。
本规定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 还有《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一块儿构成了就业服务这个领域的法规体系, 在实际操作的时候, 应该把它们结合起来使用。各个省市可以在这个基础上, 制定更详细的实施办法, 具体的执行标准, 要以当地的最新版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