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个文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它就是用来规范咱们国家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还有职业中介活动的这样一种基础性的部门规章, 它的解释工作以及执行工作, 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来负责的, 现在有效的那个版本, 因为经过了多次的修订, 所以它成了各级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必须要遵守的规定, 也变成了职业中介机构在开展经营的时候必须要看的核心法规依据, 同时也变成了那些想要获取就业服务的劳动者在购买或者使用服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规则。
规定基本信息
这一规定是在2007年的时候, 由原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当时的部令第12号就是这样发布的。后来呢, 经过了多次修改, 分别在2014年、2018年和2024年都进行了修订工作。现在这个版本的规定, 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来进行统一管理的。
关于它适用的范围, 主要覆盖了很多方面。其中包括了县以上级别的那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还有那些按照法律规定设立起来的职业中介机构。同时也包括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这些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在进行就业服务的过程中, 所涉及到的整个链条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都属于这里面的范畴。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第5章核心条款)
县级以上级的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起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这件事儿来, 把这个体系给纳入到本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里去进行统筹考虑, 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个主体, 应当去免费提供像什么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还有就业信息的收集与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推荐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等等这些服务项目在列, 与此同时,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不允许去从事那些经营性也就是赚钱性质的职业中介服务的, 至于收费项目以及相关标准这些重要事项就必须得去经过财政和价格这两个部门的核定之后才合法合规有效。
职业中介活动管理(第6章核心条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是需要具备合法场所的, 同时也需要有着充足的资金, 业务范围要明确, 机构章程也要有, 在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并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后, 才可以进行营业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采用欺诈手段从事中介活动, 也不能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进行中介活动。同时,也不得发布虚假的就业信息。另外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也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或者是变相地收取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的时候, 不允许设置基于民族方面的歧视性条件, 也不允许设置基于种族方面的歧视性条件, 同时也不允许设置基于性别方面的歧视性条件, 此外还严禁设置基于宗教信仰方面的歧视性条件,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 国家规定的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是被排除在外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这些方,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保护劳动者的个人资料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他们绝对不可以向那些招聘的用人单位去透露关于劳动者身份方面的信息。
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了本规定, 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去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那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会责令停止那些违法行为, 并且要处以罚款。
假若使用欺诈、暴力或者胁迫之类的手段去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就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违规地收取费用, 则由财政和审计这两个部门来依法进行处理。
实务适用指引
各级人力社会服务保障中心、在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制定里面的管理制度还有对外面的服务协议的时候, 都要拿这个规定当一个基本的标准。关于这些条文该怎么解释的, 以及最新修改前后对比的文本, 可以去中国法律信息网查一查, 也可以去各级的人事社会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去查询获取一下。
在云南地区, 如果你想办理那个关于就业服务机构的备案登记事儿, 还有职业中介许可的申请什么的业务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请你去看一看云南省相关人社服务平台也就是www.ynsdxgs.cn上面公布的那些办事指南内容,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这个机构在运营的过程中是符合规定的, 同时也就能够保障到劳动者的权益。
本规定从正式发布的当天开始进行有效, 各地方可以根据自己当地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一些具体的实行的详细办法, 但是这些地方规定的细节内容, 绝对不能跟更高层级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这项规定本身所包含的要求相互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