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管理规定》是规范我国就业服务活动, 并且要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核心部门规章。需要说明的是, 《就业服务管理规定》有现行有效版本, 该现行有效版本其实就是大家熟知的2018年修订版。
这项规矩, 最早是由原来的那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弄出来的, 后来, 改了不少次, 到了现在, 是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来管着解释和修订的, 它用在全国各地, 只要是有关公共就业服务还有职业中介的那些活动都得遵守它, 找工作的时候怎么登记, 老板招人又要怎么登记, 中间介绍工作的服务是怎么搞定的, 还有对就业这事儿怎么监管, 这些都是靠它来做底子的, 算是个最基础的法律根据。
一、关于哪些情况可以用到, 还有是谁来进行这些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个概念, 它指的是由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设立的这种机构, 而且, 这些机构要承担的是政府所提供的公益性的就业服务职能, 同时, 它们不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那些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设立手续, 并且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那里拿到了职业中介许可证的人家工作单位, 它们只能在许可证上面写明的活动范围之内, 去干那种带着赚钱性质的职业介绍买卖业务。
我们面向的服务对象是这样的, 它包括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的各个类型的求职者, 其中还涵盖了像农村劳动者、退役军人以及港澳台居民这样的群体, 同时还有各种各样的用人单位。
二、核心条款要点
1. 求职者和用人单位, 都可以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或者去职业中介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和招聘登记。其中, 公共机构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 至于中介机构收费这件事情, 必须严格遵守省级人社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2. 在发布就业服务相关信息的这个工作环节中, 要求我们做到的是, 信息本身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并且还要及时的。
这里特别强调的是, 绝对不可以去发布那些包含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或者针对残疾人的歧视性内容的信息。另外, 涉及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那些事情的相关数据内容, 也都是严格禁止发布的。
3. 合同管理与协议管理工作当中, 职业中介机构需要和求职者之间, 还有用人单位之间, 要把服务关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 这样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情况, 以及具体的服务内容是什么, 费用标准又是多少, 这一点必须做到, 绝对不可以使用欺诈手段去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4. 就业服务机构, 它们要对求职者的这些个人身份信息, 还有用人单位的那些商业秘密, 肩负起保密的义务。在未经过当事人给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它们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也不得将这些信息公开出去。
三、那些严禁去做的举动。
不能通过使用欺骗的方法以及通过实施威胁的方法, 也包括不能使用暴力的方式, 来从事职业中介方面的活动。
不可以超出规定好的范围去进行经营, 不准去涂改职业中介许可证, 也不准拿去转让, 更不允许出借给其他人使用。
不可以去发布那些虚假信息, 也不可以发布带有歧视色彩的招聘信息。
绝对不可以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文件, 也不可以收取财钱货物或者是设置那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不可以和用人单位搞到一起, 联手去损害求职者合法的权益。
四、进行监督管理活动, 并且要对于相关的法律责任部分内容进行明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投诉处理以及行政处罚。一旦违反本规定那么就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作出改正动作, 并且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还会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
假如情节严重的话, 那就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话, 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处罚标准与程序问题, 那么就要以现行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以及相关配套规定为准了。
五、查询与适用指引
这个规定整体的内容, 大家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上面进行查找,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进入网站的规章栏目然后进行检索获取。针对那些涉及到地方细则的问题, 比如说各个省市所发布的就业促进条例、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办法这类情况, 都应当按照当地最新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