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管理规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它是用来规范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与职业中介活动的核心部门规章, 它明确划定了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边界、操作标准与监管责任。以下为该规定中最需要关注的六条核心规则。
一、公共就业服务必须坚持免费与公益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也就是那些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按照法律规定, 必须给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这种免费的服务里面包括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信息还有政策咨询等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对劳动者收取费用,这一条规定构成了该规定对公共就业服务最基础以及最核心的一种定性要求。
二、职业中介机构须持证经营
那些想要从事职业中介这项活儿的机构, 首先得要合乎法律规定并且拿到那张叫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东西, 然后在去工商局登记过的那个经营范围内头把事情给办了。
如果没有得到准许, 不管是什么人或者是哪个单位, 都不好意思再去做什么职业中介的活动了。那张许可证能用的时间长度为三年这么久, 等到时间到了需要继续用就得要去办申请延续的手续。
三、服务流程有明确操作标准
当职业中介机构去开展他们自己的业务的时候, 他们必须要把下面这些义务给履行到位。
用人单位有责任去向那些正在找工作的人提供真实的、准确的关于工作岗位的信息, 不可以发布假的招聘消息。
需要对求职者的身份信息, 需要查看学历证明, 要检查职业资格材料, 并且把这些内容一一进行核实操作。
不能通过那种欺骗性的方式, 还有欺诈的手段, 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在劳动者这方面收取押金的, 同时也不可以进行变相的这种费用的收取行动。
在提供就业登记这类服务的时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得去按照统一的规则以及流程来进行操作。
四、就业援助对象有法定范围
规定中明确指出了, 像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成员这样的就业困难人员, 要被列为重点的援助对象。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当无偿地为他们提供包含岗位推荐、职业培训以及创业指导在内的专门性服务, 并且绝对不可以设置带有歧视性的门槛。
五、信息管理与保密义务
就业服务机构在去做收集这个事情和在做使用事情的时候, 它要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还有用人单位的信息进行相关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 它就必须要去遵守那些关于保密的要求和规定, 如果说是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这种情况, 或者说是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这种情况之下, 它是不得把这个相关的信息去提供给第三方的, 假若它是违反了这些关于信息管理的规定的话, 那就要由人社行政部门去对这个行为进行依法地查处。
六、法律责任与监督处罚
针对那些违反了这个规定所做出来的行为, 县一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有权利去展开监督和检查这个事情的。
如果是出现了向劳动者收取相关费用的这种情况, 那么就会被责令去进行退还, 并且还会处以相应的罚款。
一旦发布了虚假的信息, 就要被责令改正并且处以罚款。
对于那种情节严重的状况, 应当把那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吊销掉。
如果构成了违法犯罪的行为的话, 那就应当依法去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执行提示
企业在参加那个就业服务活动的时候, 还有劳动者在参加那个就业服务活动的时候, 大家一定要去认准那两条底线的意思是什么意思, 第一条底线就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它是免费的那一种服务, 第二条底线就是说那个职业中介必须得要持有证件才能够开展业务这个事要清楚的知道。
要是遇到了那种需要收费的情况, 或者是信息不太真实的那种情况的话, 你就可以去拨打当地的那个12333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来进行投诉和举报这个操作是可以去实施的。
然后呢是有一个规定的哈这个规定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来负责进行解释说明的这种工作, 还有就是地方的那些部门, 也就是地方的人社部门, 他们可以根据自己本地的实际情况, 然后去制定具体的细化的实施的那些规则或者办法的这样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