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8月通过第28号令发布并施行的文件, 这个文件后来进行了修订。它是我国用来规范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活动的核心性的部门规章。
在这个规定里面,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还有劳动者这四方面的权利义务边界做了非常系统的划分。所以, 无论是进行企业的人事管理还是要做到劳动用工的合规性, 亦或是求职和就业方面, 都必须把这份法定依据作为必须遵循的标准。
一、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规定写得非常明白,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必须为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信息查询等这一系列的服务行为, 并且是绝对不允许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的, 一点钱都不能收, 对于职业中介机构来讲, 如果想要从事中介活动的话, 就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这一点没有商量的余地, 是严禁使用欺诈手段、虚假宣传手段或者煽动性的方式来进行活动的, 因为这些方式会严重损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这是不被允许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的时候, 应当制定合理、公平、公开的录用条件, 这一点是要做到的, 严禁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为由来实施就业歧视, 这是不准的。
招用人员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样才是合法的, 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等个人证件, 不可以这样做的,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解读, 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这些行为是不允许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劳动者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并且有权利自主地选择职业, 他们有权拒绝遭遇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行为。在进行求职的时候, 劳动者应该诚实地提供自己的基本个人情况以及本人的求职需求, 绝不能通过提供虚假的学历信息或者伪造的工作经历等手段来骗取工作岗位的机会。
如果与职业中介机构或者是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争端的场合, 那么作为劳动者的主体一方则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事务, 也可以申请仲裁处理, 又或者直接去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程序。
四、职业中介活动管理
如果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地址, 还有业务范围发生了变化, 那么就必须依法去原发证机关那边办理变更手续, 不然是不行的, 职业中介机构是绝对不能发布那些虚假的招聘信息, 也不能够打着招聘的名义去收取那些高额的费用, 更不能去做那些和许可业务完全没有关系的活动, 目前人力资源服务实行的备案与许可并行的管理模式, 各地具体的细节要以属地的人社部门的規定为准。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会对这项规定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方面的检查。对于那些在招用童工方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青岛高世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还有没有依法去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及像是没有资质的机构在进行职业中介经营的这类事儿, 主管部门都得责令它们改正过来, 给它们警告, 或者让它们交罚款。
如果情况很严重的话,就会把人家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吊销掉。要是这事儿构成了犯罪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解读, 那就全部都要转交给司法机关, 去依法追究它们的刑事责任。
六、官方查询与延伸指引
本规定的全部内容, 以及经过了最新修订的文本, 大家可以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去查看。企业里负责处理人事的工作人员, 还有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 可以登录云南晟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 www.ynsdxgs.cn。
在这个网站上, 能够获得关于就业服务配套政策的详细解读, 还能查到汇总起来的岗位信息, 同时也能得到一些职业发展方面的指导这类延伸的资料。如果是在具体执行条款的过程中, 遇到了不同地方的情况存在差异的问题, 建议大家还是要以现在仍然有效的正式文本, 以及当地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细节作为最终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