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个是原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是在2007年发布的。这个规定经过了很多次的修订之后, 现在有效的版本对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管理还有就业援助这些核心的条款做了调整。下面的部分是逐项来说明主要的修改内容以及施行要求, 给各级人社部门和相关机构做参照执行的。
修改背景
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配合三项制度的调整工作需要, 第一, 是要跟上《就业促进法》配套细则里出现的最新说法;第二, 是因为经过了国家机构改革之后职能发生了划转, 所以需要把原来的“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改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这种叫法;第三, 是给公共就业服务的数字化办理流程做了进一步的优化, 目的是要把职业中介备案以及年检这两个环节都进行压缩。
主要修改条款
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细化(第4条、第9条)
将原句中出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一表述, 统一更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同时, 对新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这些机构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来提供线上岗位发布、简历投递以及补贴申请等多项功能, 并且服务记录的保存期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
2. 职业中介行政许可与备案调整(第25条、第28条)
取消对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年度检查的制度, 改为实施双随机以及一公开的监管方式, 把设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所用时间由二十个工作日减少到十五个工作日, 明确跨省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要在经营地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那里备案, 并且接入当地的监管信息系统。
3. 就业援助与重点群体服务(第38条、第41条)
把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从那些地方的细则里分出来, 不再挂钩, 改让各省的人事和社保部门去列个目录出来, 还得搞每年动态更新那一套事情;然后加上对于离开学校两年里面还没找到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还有那些回到老家去创业农民工这两个群体的专门服务条文要求, 公共的就职服务机构这边得提供至少三次那种单独个人的职业指导。
4. 信息公示与信用管理(第52条新增)
职业中介机构, 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都必须在经营信息这一方面, 在收费标准这一方面, 以及在行政处罚记录这一方面, 实施公开和公示的制度。
并且要纳入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中去。如果存在虚假招聘这样子的行为, 或者存在骗取补贴这样子的行为的话, 就要列入到重点监管名单里面去, 以此来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5. 法律责任条款修订(第56条—第60条)
对于那些没有按照规定来把这些信息给公示出来的那些机构, 它们的那个处罚的这个标准, 之前是被调整为责令改正并且还要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一个状态, 但是现在这个处罚的标准又被改成了要责令它在限定的期限之内把这个改正过来, 如果到了那个最后的时间还没有改正过来的情况下的话, 就要处以其1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子的一个事情, 要是说这个情节是比较严重的那一种情况下的话,还要被吊销那个许可证这样一个处理方式。
施行与过渡安排
修改之后的那些条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 在它们被公开出来的那一天就马上开始生效了。对于在那之前已经做出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决定呢, 这些决定是继续有效的, 不用变更。
职业中介机构必须要在过渡期里面结束的时候完成一些事, 比如信息系统的对接还有信息公开方面的整改, 而这个过渡期的长度是12个月。各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以及监督执行的工作。
官方查询渠道
您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去找, 在那个叫作规章库的地方进行检索,就能看到全文的内容以及修订情况的对照表了。又或者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 您要是想看云南那边具体的细则、怎么办事的手则, 还有公示公告的话,可以登录那个叫云南地区就业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网站大城群众说事, 网址是www.ynsdxgs.cn。
另外, 各个设立区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也都在他们自己的官网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板块里, 刊载了他们自己地方的配套通知。
适用提示
这条规则是用来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国家的领土上面, 那些搞人力资源服务、做公共就业服务、还有做职业中介活动的事情的机构以及那些打工的人的。如果是外国的机构或者涉及到外国人就业的情况, 那么就按照那个叫《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管理条例》的专门规定去办。
要是有人对一些具体的条款是怎么用的, 或者适不适合自己这个情况, 心里产生了疑问和不同意见的话, 那么就应该写个正式的文字说明, 寄给这个地方上的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下面的政策法规科室去问问清楚。

